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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再释“积极信号”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从而让这一话题再次成为舆论焦点。会议明确,要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
    业内专家表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需要从土壤培育、加强监管及合作关系转变等方面解决,而转变政府职能则是培育社会组织的前提,在社会组织的成长过程中也离不开监管的“利剑”。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提上国家层面  释放“积极信号”
    根据会议要求,各地要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试点推广,同时政府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购买公共服务。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丁力告诉记者,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释放出一种“积极的信号”,但政府放权后,社会组织能否承受放权之“重”需要用审慎的目光来看待。
    在国家层面,今年3月底,《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确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出台时间表,今年5月上旬,国务院要求加快出台指导意见。目前,各项政策制定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
    事实上,早在2012年5月底,广东就已印发实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根据《办法》,除法律规定或特殊事项外,政府承担的社会公共服务如资产评估、法律援助、公益服务、慈善救济等,以及履行职责所需服务如法律服务、监督评估等,应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转移由社会组织承担。
    去年8月,省财政厅发布《2012年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目录》(简称《目录》),指出涉及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事务服务、行业管 理与协调事项、技术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服务等262项服务项目被纳入第一批政府采购服务范围,此举也为全国首创。
    《目录》划分为四个级次。其中一级目录共5项,分别为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事务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技术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服务等。以一级目录为主干,再进一步细分为49项二级目录、262项三级目录,四级目录则由各购买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对应前三级目录自行设置。首次具体明确了在政府职能范围内哪些事项可以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哪些应由政府履行。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认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并非表示政府部门可以当“甩手掌柜”,这并非政府责任的转移,而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具体方式和机制的转变,从而实现社会权力的回归和政府的角色转换、职能转变。
    广东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营造社会组织生存土壤
    提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一做法首先发端于上海。2000年,为克服政府包办公共服务的缺陷,上海卢湾区等6个区的12个街道开展了依托养老机构居家养老的试点工作。至此,政府购买服务第一次进入国内人们的视野。
    如今在国内,广东与辽宁分别从省级层面,而杭州、成都和贵阳从省会城市层面,全国约有几十个地方出台相关的政策与配套制度,从而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进行有益的探索与稳步的实践。
    据了解,目前广东全省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超过3万家,从业人员也在42万人以上,社会组织数量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社会组织已经成为广东省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员。
    丁力表示,政府向社会中间组织购买公共服务,需要为社会组织再造良好的微观生存土壤,而其前提则是转变政府职能,为社会组织的培育营造良好的环境。
    事实上,广东正在朝这一方向努力。自去年7月1日起,广东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改革,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外,省内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将全部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申请成立社会组织,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外,其它的直接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不再需要找主管单位这一“婆婆”,从而再次让广东的社会组织释放出巨大的活力。
    此外,为了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给社会组织保留空间,广东提出凡是社会组织能够有效提供的公共服务,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事业单位,不再新增事业编制。需要新增的公共服务将由各级各部门以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等方式提供。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政府职能转变,政府不应再大包大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而应将更多的服务向社会组织购买,让社会组织成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主要载体和重要平台。
    有限资金需用在刀刃上  监管力度亟待加强
    国务院常务会议还明确,要严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在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以事定费,规范透明,强化审计,“把有限的资金用到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用到刀刃上”。同时,建立严格的监督评价机制,全面公开购买服务的信息,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评审机制,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事实上,国内社会组织数量众多,存在水平良莠不齐的现象。据丁力向本报透露,他所调研的省内某城市社会中间组织发展较快,但本质上大多并不具备公益性色彩,很多社会组织其实是盈利性的,甚至利用各种各样的方式,把政府外包的资金先拿到手,存在诸多“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因此对社会组织与购买公共服务应加强监管力度。
    丁力表示,发达国家的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这不是政府有意放低姿态,而是依照法律规定而执行的,但国内现在很多的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更多的像“老板与伙计”的关系,由于地位上的不对等,也导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质量上也存在一定的瑕疵,这也是“强政府”需要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原因。

(《南方日报》 2013-08-07)    

改革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将一举多得

    《文汇报》刊登陈宪是文章说,李克强总理日前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会议指出,“要放开市场准入,释放改革红利,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加快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此举一方面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对加强和创新中国社会管理的部署,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新一届政府的一贯思想,即李克强总理历来主张的,将政府不该管或管不好的事务放给社会和市场来承担,政府集中力量做好本分,政府要归位和补位,不缺位,不越位。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有利于进一步推动转变政府职能,更好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壮大,释放改革红利,有效拉动内需,并将在更大程度上满足城乡居民多方面的公共服务需求,扩大公共服务的受益面。显然,此次会议传递出了政府进一步深化社会领域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信号。
具体来看,改革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将产生以下一举多得的效应。
    1.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改革效应。到目前为止,我国公共服务的提供以政府直接提供为主。由此造成的问题是,政府大包大揽,职能庞杂,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不高。而且,政府也很难准确把握老百姓的公共服务需求,做到公共服务需求的信息对称,致使公共服务的供给与需求有不同程度的脱节,不能做到在有限公共资源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服务需求。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由政府为主,转变到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提供,将使政府能够集中精力关注有自身提供优势的公共服务,同时,做好公共服务的标准制定、定额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切实提高公共服务提供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这些恰恰是政府的核心职能之所在。
    2.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效率效应。这里,社会力量包括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它们之间有着竞争性。因此,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就将引入这一竞争性机制,极大地提高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进而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性和精神性公共服务需求,实现公共服务由政府“配餐”向百姓“点餐”的转变。因为相对来说,社会力量能够更加充分地了解人民群众的公共服务需求,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面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当地的社会力量都能够准确把握有选择性的需求,能够发现“最大公约数”,进而在参与购买公共服务的竞标过程中,实现公共服务更低成本和更高质量的双重效果。
    3.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产业效应。凡适合市场、社会组织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市场和社会组织承担。这样做,一方面政府可以减少机构运行和养人的成本,节省行政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有助于加快解决公共服务产品短缺问题,同时形成公共服务发展新机制,对企业、老百姓和政府,都是“惠而不费”的好事。
    尤其应当看到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政府更多地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势必加快公共服务业的发展。公共服务业的主体有政府机构,有专司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业,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企业;也可以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者服务业、消费者服务业和配送服务业的企业,不过,它们一旦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竞标并获中标后,就将不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公共服务。由此可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将直接和间接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加大相关服务业企业发展的市场机会,进而产生产业发展效应。
    4.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廉政效应。我们知道,和政府直接参与微观经济活动,势必增加寻租和腐败的机会一样,政府直接支配公共资源,并直接参与公共服务的提供,亦将增加类似的机会。当然,政府可能基本退出直接参与微观经济活动,但不可能基本退出提供公共服务的领域,然而,能够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更多地由社会力量提供,将大大减少政府寻租和腐败的机会,使政府更专注于做“裁判”,而不是又“踢球”又当“裁判”。这不仅将有助于营造全社会的公平透明环境,提高社会经济活动的竞争性和公正性,而且将通过对寻租和腐败的“釜底抽薪”,产生可以期待的廉政效应。
    当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也可能产生相应的问题,一如政府采购的本意很好,但也伴生流弊一样。各级政府如何将善政和善治落到实处,乃问题之关键。

(《济南日报》 2013-09-11)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能随心所欲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此举必将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多地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自2002年颁布政府采购法后,我国政府开始探索购买服务类项目。近年来,随着财政部要求大力拓展服务类采购,逐步将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各地政府都将公共服务类采购的推进和发展放在了重要位置。从目前大部分地方已公布的情况看,都不同程度地扩充了公共服务类品目范围。
    然而,有不少地方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类项目令人玩味。比如说,某市一个区选择将文化钟点工模式引入广场文化,由政府埋单个人才能服务,每月向一些具有专业素质的广场领舞人支付800元至1000元的报酬。更令人不解的是,时下有少数地方政府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一些脏活、累活,也当做公共服务给“耍”了。由于被购买的“临时工”心中有怨言,导致在执行公务活动中频频犯事。
    看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公共财政的一种开支类型,在其目的、性质、范围和方式等方面,还缺乏一套十分严明的规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本意是指“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属于一种行政义务。无论政府不购买或购买不成,也得保障提供,不由市场情况来决定。购买只是一种提供方式。既然是基本公共服务,它的范围就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随心所欲,不仅浪费了纳税人的血汗钱,而且还是一种不作为的表现,甚至有推卸责任之嫌。事实上,有些工作也不是我们做不了,而是我们不愿意去做,三个和尚没水喝,于是只好花钱雇人干活。地方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自然有行政职责。而行政的职责是有法律许可的,需要专门的知识、能力和作风。如果打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旗号,把行政工作中容易得罪人的、劳动强度大的、直接面对公众的事项转嫁给他人,那就等于放弃职责。
    然而,无论怎么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创新社会治理模式的重要实践,这对政府职能转变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让公众享受到更加多元化、优质化的公共服务等大有好处。但需要提醒的是,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尚未理顺之际,地方政府要慎之又慎,必须问计于民,切忌随心所欲,以免糟蹋纳税人的血汗钱。就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类品目,应以民生事项为主,同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必须依托一个健全的、市场化运作且具备一定自律自净能力的中介市场。而目前我们的这个市场还很弱小。这也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该注意和解决的问题。

(《深圳商报》 201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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