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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改 立 法 法 

修改立法法决定通过 赞成2761票反对81票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赞成2761票,反对81票,弃权33票。
    3月8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正式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是立法法自2000年实施15年来的首次修改。立法法的修改和普通百姓有什么关系?本报记者采访多位代表委员,带来详细报道。
    税收有望“法定”了
    如今,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中,只有3个税种由全国人大立法。”据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委员介绍,上世纪80年代,全国人大出台一项授权决定,允许国务院通过制定暂行条例等形式来开征税种、决定税率。近些年来,以“暂行条例”等形式颁布的税收规定达到10余项。
    西昌学院教授王明雯代表认为,税收关乎公民的财产权利。此次立法法修改,为落实税收法定提供了制度保障。
    限行限购将不能任性
    一直以来,一些地方采取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等形式,让“限行”“限购”有章可循。不可否认,这些措施取得了积极效果,但其也不可避免地从某个角度侵犯公民权益。
    “以限行为例,从我国民法、物权法角度来看,公民对汽车拥有所有权,这所有权包括了对于汽车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限行措施实施后,实际上就是对汽车使用权的限制。”侯欣一说。
    今后,地方政府将不能“任性”。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当然,凡事都不能绝对。法律起草同样需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需要考虑切实可行性。为此,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还作出补充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拟扩大地方立法权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了解,在全国284个设区的市中,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仅有49个,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有235个。“以前,地方性法规只能由省级人大制定,但省级立法要考虑全省情况,而各地发展不平衡,立法需求都不一样,因此要有所区分,在保持法律统一性的同时尊重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异性。现在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就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市长王永耀代表说。
    王明雯表示,赋予地方立法权的同时,必须警惕两个问题,即防止滥用地方立法权,进而侵犯公民权益;每个设区的市的立法水平、立法能力不尽相同,立法时间和步骤也应有所区分。
    为此,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在立法事项、与上位法的关系处理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同时根据草案,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根据综合考虑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授权立法有新看点
就在两会前夕,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再看2013年8月,上海自贸区挂牌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相关规定的行政审批。
    如今,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殊事项授权在部分地方暂停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规范和引领作用。”侯欣一说,“因为一些地方的改革措施与当前有关法律规定不一致,这就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调整,从而确保改革地区更好发挥试验田的作用,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积累经验。”
    王明雯表达了类似观点,认为该条规定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打破制约发展的法制瓶颈,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能发挥很大作用。“但还需注意,为确保有法必依,授权必须明确目的、范围、事项、期限和被授权机关应当遵循的原则等内容。”

(新华网  2015-03-15)     

中国15年来首次修改立法法 六大亮点引关注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3月15日举行全体会议,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这是中国15年来首次修改立法法。修改后的立法法关于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规范授权立法、明确税收法定原则等六大亮点引发关注。
    亮点一:规范授权立法,使授权不再放任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被授权机关应在授权期满前六个月,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实施情况。
    亮点二: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目前,中国设区的市有284个,按照现行立法法规定,享有地方立法权的有49个,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235个。此次立法法修改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意味着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实现扩围。
    修改后的立法法还相应明确了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明确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亮点三:明确细化“税收法定”原则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明确要求。但现行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了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税收”是在该条第八项“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中规定。
    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意味着,今后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
    亮点四:界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边界
    修改后的立法法对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分析认为,通过修法,一些地方限行、限购等行政手段就不能那么“任性”了。
    如,为进一步明确规章的制定权限范围,推进依法行政,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亮点五:加强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修改后的立法法明显加强了备案审查力度,明确规定主动审查,如规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再如,新的立法法还提出审查申请人反馈与公开机制,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亮点六:对司法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加以规范
    针对目前实践中司法解释存在的诸多问题,此次立法法修改,对司法解释也做了约束性规定。
    这方面的规定包括:最高法院、最高检对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最高法院、最高检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除最高法院、最高检外,其他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等。
    有分析认为,司法解释决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司法解释加以规范是必要的。

(中国新闻网  2015-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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