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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壤 污 染


浅谈土地整理的生态补偿保障措施

    一、增加耕地数量与提高耕地质量并重是根本
    土地整理的目标追求并不是仅限于整理区域的地块合并、用地调整、改造,并不是单纯的耕地数量的增加,更重要的是通过各项措施,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改善耕地质量与增加耕地数量并重。因此,在进行土地整理时,不能机械的通过减少园地、林地、未利用地来盲目的扩大耕地面积,应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作为土地整理的整体目标。
    在日常的生产过程中,当地农民通过向耕地中大量投入化肥农药等化学物品来增加粮食产量,获得效益。从长远角度看,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大大破坏了耕地地力,污染了土壤,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土地作为自然的产物,其质量的提高必须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在土地整理过程必须充分考虑土地生态系统内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特点,考虑系统内各生态因素问的关联度,考虑土地生态系统与其他生态系统问的影响关系,按照维护生态态平衡的原则实施各项土地整理的工程技术措施。为保障研究区耕地质量的改善,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合理施肥,改良土壤质地;进行绿化,种植绿色植被;改善水利设施,提高农田产量;政策资金支持,激励恢复被破坏的野生植被。
    二、合理利用生态补偿技术措施是关键
    土地平整应以研究区实际条件为基础,充分考虑气候、土壤质地、地形状况、作物类型、水利设施等各种因素,使农地平整达到良好效果,方便耕作,实现农作物增产增收,解决水土流失等问题。首先在规划田块时,要考虑地形因素。土壤的侵蚀程度随着坡度的增加而严重,根据实际地形,坡度大于100的地方适合整理为坡式梯田和水平梯田,水平梯田在水土保持上要高于坡式梯田。其次,田块形状是否规则直接影响到农田机械作业效率与田块管理的方便性,规则的田块可以有效降低整理成本,减少土地浪费。有研究表明田块形状以长方形、方形最佳,其次是直角梯形、平行四边形,最劣为不规则三角形和任意多变形状。最后,要注意对表层土的保护。在农地平整前,将施工开挖的表层土单独堆积存放,施工结束后,先将土地平整,再将表层土均匀覆盖于表面,以减轻对耕地质量的影响。施工中由于机械、人力踩压会造成土地硬化、板结,在项目施工后要及时将土地翻新,恢复疏松状态。
    农田水利工程要与整理区域的生态环境假设密切结合起来以防灾害,强化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在沟渠的设计上要尽量减少工程量、提高水量,避免对研究区整理前的沟渠过于硬化,对农田、道路、绿化带宏观考虑,优化布局组合,从而不占或少占耕地,增强土地利用效率与工程实施后的效果;在灌溉沟渠的设计上应该设计不平整的渠底,可保持水流的动态变化,通过水流运动以稳定水温,为生物提供多样化的生存环境。
    田间道路是连接居民点、生产作业中心、农田之间的重要渠道。从土地可持续利用角度看,土地整理区内的道路特别是田间道路,除了进行农田作业、运送农产品外,还具有连接景观生态区域的廊道作用。一般来说,土地整理道路系统分为主干道、支道、田间道和生产路四级。根据研究区土地平整工程的实施情况,在主干道垂直方向布设支道、田间道路和生产路,方便农民生产生活,充分利用现有的机耕桥,对道路间距进行适当调整,确保生产的安全和资金的节约。
    干、支道路承担着运输的重要任务,所以路面可以是沥青、水泥、部分泥结碎石路面;田间道路是连接村庄与田块之间的道路,具有一定的运输作用,但是如果大量混凝上化,会阻塞士壤的自然呼吸,影响自然气温的变化,也影响小型动物和微生物的正常栖息环境。因此在整理田间路时可采用泥结碎石路,为生存能力强的野草和田间动物营造良好的栖息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生产路是连接田块、通往田块的一种辅助道路,其整理也要做到避免硬化,可采用泥结碎石路。
    对于农田边界地区,可以留出小部分的洼地作为农田边界,既保护了上地整理区域的湿地环境,又保持了生物生存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梯田田埂种植灌木、草皮,边坡设计为草地生态护坡,也可防止水土流失;河流和湖泊应尽可能保留原有的自然风貌,少进行大规模的人工改造,这样有利于减小对农田、河流过渡带生态系统的破坏,从而为野生动植物留下一片合适的栖息场所和生存环境;对于坑塘水面地区,不能盲目的整理成耕地,应首先考虑其蓄水能力,再将零星分布于耕地内的小坑塘整理成耕地,对于大的、集中的坑塘应整理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形状的有效坑塘,从而维护整理区的生态系统稳定性,使生态环境持久发展。
    三、充分发挥防护林的生态效应是保障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地球生命系统的支撑,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资源,是自然界功能最完善最强大的能源库、蓄水库,对维护陆地生态平衡和改善生态环境具有其它措施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从研究区的土地整理活动我们可以看出,用牺牲林地来补充耕地的做法是不明智的。研究区的林地类型虽为其他林地,但在空气调节、气候调节、水源涵养、土壤形成与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价值显著,必须大力营造防护林。
    首先,树种类型要适宜。根据研究区的实际情况,应该选择杨树等生长稳定、容易种植、抵抗性强的树种,也可以增加对原有树种杉树、松树的种植。这样既可以改善研究区的生态环境,又可以增加农民的经济效益。
    其次,防护林带要合理。根据研究区地形地貌的实际情况,为了达到水土保持的效果可以蒋防护林带设置成条带状,形成包围的水土保护体系。
    最后,后期管护要加强。防护林种植以后,不能放任自流,一定要注重管理,严禁周围村民乱砍滥伐,对于虫害腐败的林木要及时清理,补充种植新的树木。

(《经济视野》  2015年4期)    

土壤污染防治形势的再思考

    2014年4月,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我国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
    但是,土壤污染的问题不止这些,《土十条》应考虑的问题也不止这些。近日,本刊记者连线了长期研究土壤的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研究员陈能场。
    被称为“土十条”的《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行动计划》已由环保部提交至国务院进行审核,预计今年年内或明年初将会出台,社会各界期待甚高。
    陈能场称,“土壤污染问题十分复杂,进行治理应抱以科学审慎的态度。”
    土壤污染不是单一问题
    与大气、水体的污染不同,土壤污染不仅来自大气、水体,还有农业耕作和自身性质的退化。工业废水、废渣、废气造成的土壤污染往往是局部的、严重的;而大气沉降带来的土壤污染则是大面积而持续的。
    比如,2010年全国大气的镉排放达2186吨,导致全国耕地土壤镉平均增加0.004mg/kg,按照这个速度,只要50年我国耕地土壤重金属含量就会超过目前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0.3mg/kg)。
    美国《科学》杂志2010年发表的一篇文章指出,30多年来,中国耕地土壤的酸度增加6倍,而动物源有机肥料也会增加土壤重金属含量,对镉而言,我国耕地最大的污染源还不是大气沉降,而是动物源肥料。污染源控制应该是土壤污染治理之前最重要的工作。
    土壤酸化会导致土壤中重金属有效性的提高。农作物叶片能够直接吸收大气污染物,尤其在酸雨条件下叶片对重金属会增强吸收。
    这也就不难理解,不少地区在土壤重金属含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情况下,水稻、花生和蔬菜等农作物会出现重金属超标的现象,且渐渐成为普遍现象。
    土壤污染情况比较模糊
    土壤是种复杂的、多相的高度不均匀的环境介质。污染物质通过大气、水体等途径污染土壤,土壤耕作又使重金属重新分布,最终在微观上的田块和宏观上的区域上土壤重金属污染呈现高度不均匀的特性。以8km x 8km为网格(630万立方千米)的最新调查数据(2014年4月17日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所发布的数据)依然难以说明我国土壤的重金属污染现状,更遑论以此制定土壤污染修复范围。
    我国目前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定于1995年,虽然有些数值过宽(如铅),但总体上是全世界最为严格的标准(特别是镉和汞),按照这个标准,日本的稻田、英国的土壤污染几乎是百分之百超标的。
    显然,这个标准已经不能适应现实,以此判别土壤污染、指导治理工作可能带来误导和混乱。目前新的土壤环境治理标准在修订之中,离正式公布和执行尚有时日。
    成熟的土壤污染治理技术不多
    当前,一些土壤污染治理技术并不科学,比如土壤洗涤会破坏土壤结构,而且不进行水处理的话,会让重金属从土壤转移到水体;“15~20厘米深耕翻土”只是常规耕作而不是其所谓的“深耕翻土”,由于镉等毒性很高的重金属吸附在黏粒上,稻田犁底层没有被破坏的情况下,这部分重金属容易富集到土壤表面。如果翻耕土壤打破犁底层会导致重金属随着水体下渗到地下水中;还有些地方正在推行的VIP+n土壤污染防治的方法也有待完善。
    镉是日本土壤的主要污染物,其耕地土壤中镉的本底值平均为0.40mg,本底值就超过了中国土壤的环境质量标准。但日本对待土壤镉的治理除了极小部分用客土外,绝大部分(2007年达60万亩)利用水稻后期淹水这一简单技术就能达到很好的效果。
    此外,在日本,土壤修复企业需要取得资格、相关从业者需要通过严格的考试取得资格证书才能从事土壤修复这类工作。土壤污染过程复杂,土壤治理技术尚在初步。如果没有对农业生产、土壤改良与修复相关的从业者加以培训、管理和行为约束,土壤污染治理只会“忙上添乱”。
    土壤保护立法仍在酝酿当中
    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是标准和立法同时公布,甚至是立法先于标准。我国1995年制定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而到现在土壤保护立法甚至还没有到征求意见稿的程度。这导致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这一强制性的标准成为没有牙齿的老虎。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尚未出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有待完善的背景下,“土十条”的实施显得有些“孤掌难鸣”。
    土壤污染治理除了要摸清土壤污染程度和面积、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还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加以保障,包括第三方监管、资金链条建设和保证、治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以及治理后质量保证的追责制度等而这些本应建立在土壤立法之上的监管、资金、治理资质、追责制度,由于土壤保护立法的缺位处于空白状态,这也会对《土十条》的执行效果造成不小影响。
    土壤污染治理重点在土壤保护
    工业污染及其造成的大气沉降污染是土壤污染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尽快消除。
    但是,酸雨(全国1/3国土沦为酸雨区)和过量施肥导致的土壤酸化所造成的“土壤重金属含量不高,但有效性很高”涉及的地域面积更广、问题也更严重。这一现象只有通过控制污染源和改良土壤才能做得到根治,而不是目前被过度炒作的土壤重金属治理技术。
    土壤保护的目的在于恢复土壤的健康,包括提高土壤酸碱度、土壤有机质,将农业从现代的石油农业转化为可持续集约化农业或者生态集约化农业上来,而非要用外在的某些物质将土壤重金属固定下来(事实上难),或者去除(更难)。
    土壤是难以再生的战略资源,是人类文明诞生和发展的重要载体,历史上一些古文明因土壤质量演变而兴衰的例子不在少数。在中国,传统的农耕文明在中华文明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美国著名的土壤学家F.H.King在其著作《四千年农夫》中曾对此予以盛赞。
    今天,我们的土壤在快速的、高强度的工业化和化肥农业的双重冲击下,出现了种种问题,也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土壤环境质量新标准、土壤立法以及作为土壤治理的行动纲领的“土十条”都呼之欲出,社会各界也广泛关注。

(《财经界》  2015年6期)    

探讨我国土壤污染问题及防治措施

    由于人口的增长、工业化的发展,废弃物、废水及有害粉尘不断渗透入土壤,使土壤质量恶化,造成土壤污染,从而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使有害物质存在植物体内,通过食物进入人体,致使人体健康受到危害。我国是农业大国,土壤污染范围比较广,因此,对于我国当前土壤污染情况,采取防治土壤污染的有效措施、改善土壤环境问题,是非常重要与紧迫的。
    1 我国土壤污染的现状及危害
    1.1 土壤污染的现状
    目前,我国土壤状况总体上不乐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越来越差,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在重污染的工业区和企业、大型工矿开采区以及周边地区、城市,都出现了土壤污染严重现象。土壤污染的类型也出现多样化,主要有无机型污染,无机有机复合污染、新老污染并存等多种污染形式。导致土壤污染的原因多且复杂,控制污染的难度也相对较大。由于土壤污染而导致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我国建立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不够健全,对土壤环境监测投入不足,人们对防治土壤污染的意识淡薄。
    1.2 土壤污染的危害
    土壤污染属于重大的环境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土壤质量,而且危害食物安全、人体健康以及生态环境。导致食物安全质量下降。土壤的污染使许多蔬菜、水果、粮食等食物中重金属含量超标,影响食物的卫生安全,也导致食物品质下降。有些地区污水灌溉使蔬菜易烂以及出现异味。危害人体建康。土壤污染使有害物质积存在植物、农作物的体中,通过食物进入人体内,危害人体的健康,引发疾病与癌症。而重金属进入人体后存积、不易排泄,会改变生理功能,导致中毒、致畸等危害。导致其他生态环境问题。土地受到污染后,含重金属浓度较高的污染表土通过风力和水力的作用进入到大气和水体中,导致大气污染、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和生态系统退化等其他生态问题,直接危害生态环境安全。
    2 造成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
    造成土壤污染的原因来自城市与工业的废水和固体废物、化肥和农药、大气降沉物等。在工业地区,由生产排放的废气、粉尘,经过大气降雨、沉降后进入土壤,不断累积,造成污染。很多地区河水受到污染,以及工厂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用污水浇灌农田,造成土壤污染。工业露天堆放的废渣以及直接弃置的固体废物,造成土地的严重污染。农业的增产需要施用化肥,但是长期大量的使用磷、氮等化学肥,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土壤污染。农药的施用,会直接进入土壤,逐渐形成无机物,引起土壤污染。大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通过沉降和降水而降落到地面,如雨水酸性,引起酸质土壤,导致土壤盐基饱和度降低,造成土壤的污染。随着城市、工业污染加重和农业化学制品增加,重金属元素污染土壤现象严重,而且不断扩大。
    3 土壤污染的防治措施
    对于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必须采取具体的防治措施。
    3.1 控制和消除土壤的污染源,加强工业废弃物处理
    相关部门应研制清洁工艺,减少或消除污染源;城市与工业废弃物应回收利用,使污染物资源化利用;加强对工业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的进行净化处理,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及浓度。
    3.2 加强对土壤污染灌溉区的监管,科学地浇灌农田
    废水的种类多,成分复杂,虽然有些工厂排出的废水可能是无害的,但与其他工厂排出的废水混合后,就变成有毒的废水。所以要加强对灌溉废水的水质监测,了解水中污染物质的成分和含量,在废水灌溉前,应根据《农田灌溉水质标准》采取废水净化,避免有毒污水进入土壤,引起土壤污染。
    3.3 合理施用化肥,增施有机肥料
    严格控制化肥的使用量及范围,根据土壤特性、农作物生长物点,增施有机肥料,增加土壤的养分及有机质含量,可以增强土壤胶体对重金属和农药的吸附能力,又可以增加土壤容量,提高土壤对污染物的净化,减小土壤对农作物的毒害。
    3.4 控制使用化学农药,发展低毒、高效的农药
    在农药使用之前必须了解用法,合理使用农药,控制化学农药的用量及使用范围,提高喷洒技术,减少农药对土壤的污染,对于剧毒、高残留的农药禁止或限制使用,重视发展低毒、低残留的农药。
    3.5 采用土壤改良剂,减少土壤污染
    施加土壤改良剂,可以有效加速土壤中有机物的分解,减少农药污染。对于重金属污染的土壤中,可通过生物修复、增施有机肥、使用石灰、抑制剂等措施,将重金属转化为难溶解的化合物,降低或消除污染,减少农作物的吸收。

(《农业与技术》  2015年6期)    

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探析

    1土壤污染的特点
    1.1土壤污染难治理性。土壤污染仅依靠切断污染源的方法是行不通的,如需彻底解决,需要靠置换土壤、淋洗土壤、生物吸收降解等方法才能解决问题。因此,治理污染土壤通常成本较高,治理周期也很长。
    1.2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一般情况下污染物进入土壤后很少有比较直观的表现,多数情况下通过植物的吸收进人果实,人体食用后长期积累产生病变,通过人体健康状况反应出来。因此,污染土壤反应时间长,情况复杂,具有隐蔽性。土壤污染从产生污染到出现问题通常会滞后较长的时间,所以土壤污染问题容易受到忽视。
    1.3土壤污染后难以恢复。土壤本身也有净化作用,但是,由于污染物在土壤中挥发、稀释、扩散、降解、被土壤胶体吸收脱离生物循环,使其浓度变小或无毒的过程比较漫长,有些重金属具有较大毒性,破坏土壤微生物结构,使得土壤污染具有不可逆转性,被污染后难以恢复。
    1.4土壤污染的累积性。土壤污染不同于被污染的大气和水,不容易扩散和稀释,土壤污染是由于不断的积累而导致超标。
    2造成土壤污染的因素
    2.1过量施用化肥和农药
    化肥的使用能大大提高粮食作物的产量,但是氮、磷等化学肥料的长期大量使用却能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土壤板结、耕地土壤退化、致使耕层变浅、耕性变差。农药是一类危害性很大的土壤污染物,施用不当,会引起土壤污染。喷施于作物体上的农药约有一半左右散落于农田,这一部分农药成为田土壤中有机污染物主要来源。
    2.2污水灌溉对土壤的污染
    在我国,灌溉农业用水占总用水量的7O%以上,随着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和人口增加,水资源供需矛盾会更加尖锐。污水灌溉应用于农业将成为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的重要方面。污水回用于农田灌溉具有很大的潜力,但容易造成重金属累积以及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健康风险。土壤中重金属、酚、氰化物等许多有毒有害的物质来自于未经处理或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工业污水。
    2.3大气污染对土壤的污染
    大气中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颗粒物等有害物质,可以在大气中发生反应形成酸雨,通过降水和沉降而落到地面,导致土壤酸化。冶金工业排放的金属氧化物粉尘,由于重力作用会以降尘形式进入土壤中,这些污染物长期对土壤造成影响,改变了土壤的原有属性,造成污染。
    2.4生物残体和牲畜排泄物对土壤的污染。利用禽畜饲养场的厩肥和屠宰场的废物作肥料,如果不进行物理和生化处理,则其中的寄生虫、病原菌和病毒等可导致土壤和水域污染,并通过水和农作物危害人群健康。
    2.5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
    在自然情况下,土壤中重金属含量比较低,不会对人体及生态系统造成危害。在金属矿床开发、城市化建设、固体废弃物堆积以及为提高农业生产而施用化肥、农药、污泥和污水灌溉过程中,重金属在土壤中大量积累,形成各种各样的重金属污染。目前,中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 地面积约占总耕地面积的15%。铀矿开采和浓缩、钍矿开采、核实验、核废料处理、燃煤发电厂、磷酸盐矿开采及加工等是土壤辐射污染的来源
    3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措施
    3.1运用先进科学技术防治土壤污染
    (1)采用农业生态工程措施。在污染土壤上繁殖非食用的种子、种植经济作物,从而减少污染物进入食物链的途径;或利用某些特定的动植物和微生物吸走或降解土壤中的污染物质,从而达到净化土壤的目的。
    (2)工程治理。利用物理(机械)、物理化学原理治理污染土壤,是一种最为彻底、稳定、治本的措施,但投资大,适于小面积的重度污染区,主要有隔离法、清洗法、热处理、电化法等。近年来,把其他工业领域,特别是污水、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引入土壤治理,为土壤污染治理研究开辟了新途径。
    (3)施用化学改良剂,增加土壤环境容量,增强土壤净化能力。将石灰、碱性磷酸盐、氧化铁、碳酸盐和硫化物等化学改良剂施用到土壤中,加速有机物的分解,使重金属在土壤中固定,促使重金属在土壤及土壤植物体的迁移能力降低,并转化成为难溶的化合物,减少农作物的吸收,以减轻重金属对土壤中的毒害。
    3.2加紧制定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
    (1)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土壤污染的防治法律尚不完善。土壤污染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采取相对独立的防治措施,应当及时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专门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填补法律制度的空白。
    (2)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重点是耕地污染的防治。但是,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近年来,城市和矿山土壤污染的问题在一些地区也越来越严重,对人体健康和可持续发展造成潜在的威胁。因此,将来立法时也应当对城市和矿山土壤污染的问题提出明确的要求。
    3.3防止污染的根本措施是控制和消除土壤污染源
    (1)加强土壤污灌区的监测和管理对污水进行灌溉的污灌区,要加强对灌溉污水的水质监测,了解水中污染物质的成分、含量及其动态,避免带有不易降解的高残留的污染物随水进入土壤,引起土壤污染。
    (2)控制和减少工业“三废”排放,大力推广闭路循环,无毒工艺,以减少或消除污染物的排放。对所排放的“三废”要进行净化处理,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和浓度,使之符合排放标准。对工业“三废”进行回收处理,化害为利。
    (3)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禁止或限制使用剧毒,高残留性农药,大力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发展生物防治措施。
    (4)增加土壤容量和提高土壤净化能力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砂掺粘改良性土壤,以增加和改善土壤胶体的种类和数量,增加土壤对有害物质的吸附能力和吸附量,从而减少污染物在土壤中的活性。
    (5)建立土壤污染监测、预测与评价系统,定期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加强土壤污染物总浓度的控制与管理。分析影响土壤中污染物的累积因素和污染趋势,建立土壤污染物累积模型和土壤容量模型,预测控制土壤污染或减缓土壤污染对策和措施。
    4结束语
    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控制难度大;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会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识不强;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统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的土壤环境问题。

(《商品与质量·房地产研究》  2014年10期)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研究

    一、土壤污染概述
    农业在我国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而粮食生产离不开土地,土地生产粮食又依赖于肥沃的土壤,这是毋庸置疑的。最起码在现在是这样的,毕竟无土栽培技术还不能够大规模的应用于生产实践。因此,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问题,我们的耕地在日渐消失,我们的土壤污染现状形势严峻,仅仅依靠零散的法律规范并不能改变土壤污染的现状。
    (一)土壤污染的概念及特征。土壤污染通常指由于人们生产生活而产生的污染物渗入土壤并积累到一定程度,而损害土壤自净能力,引起土壤质量恶化,进而破坏土壤性能的活动。土壤污染是污染物在土壤中长期积累而产生的结果,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具体而言,土壤污染具体以下几个特征:
    1、形成的长期性。土壤污染形成的长期性归因于土壤自身的特性。土壤本身具有净化能力,一定量的污染物渗入土壤并不会对土壤的质量等性能造成大的影响,污染物的运动是一个漫长的时间过程。
    2、污染的隐藏性。土壤污染是一种渐进的、潜在的形成过程,对于土壤污染的检测往往要依靠对土壤的采样、化验等科学手段。假如一块土地,单凭肉眼都能看出土质的恶化,那么这块土地已经达到不可挽救的地步了。
    3、污染的难治理性。土壤污染是一个长期污染物积累的过程,对于治理更是一个十分艰巨而漫长的过程。一般的农药等化合物造成的污染,经过几年的时间才可能恢复,但重金属的污染却可能经过几百年的时间仍然存在于土壤中而影响土质。
    (二)土壤污染的危害及现状。从土壤污染的特征,我们也能知道,土壤污染是十分严重的环境污染类型,它对于环境的影响不是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可以止住的。土壤污染不仅对粮食生产有很大影响,而且对人们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更有十分严重的影响。2013年5月出现的“镉大米”事件,就是一记警钟,一些地区人们已经出现了“痛痛病”的病例。土壤污染已经由一个环境问题,上升到民生问题。因此加大对土壤污染的整治刻不容缓,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改变立法零散,治理无力的状况。
    二、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情况
    相比来讲,我国的法治进程起步比较晚,为了解决一些现代化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也需要进行必要的法律借鉴。对于土壤污染的防治立法方面,大体可以了解一下日本和美国的立法情况。
    (一)日本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日本开始对土壤污染的重视也是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的。20世纪六十年代,由于重金属镉污染,使日本爆发了“痛痛病”,很多日本国民出现肢体疼痛,无力行走等症状,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事后,日本政府开始着手土壤污染的防治工作,于1970年制定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并根据此法明确将镉、铜、砷3个项目指定为特定有害物质。1999年颁布《Dioxine类物质对策特别措施法》,确立了预防对策和修复对策等一系列措施。
    2002年日本制定了《土壤污染对策法》,对调查的地域范围、超标地域的确定,以及治理措施、调查机构、支援体系、报告及检查制度(杂则)、惩罚条款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成为土壤污染调查对象的土地条件及消除污染的土地基准等。该法案运用环境风险应对的观点,对工厂、企业废止和转产及进行城市再开发等产生的土壤污染进行了约束,使土壤污染防治法更加系统、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美国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美国对于土壤污染问题的重视源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洛夫运河污染事故”,1977年美国颁布了超级基金法,建立了一套在法律、管理制度以及技术规范方面比较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同时,对土壤污染采取“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了政府的责任,规定了美国环保局(EPA)根据《超级基金法》实施整治行动时具体程序。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即CERCLA),使得土壤污染而产生的纠纷有法可依。CERCLA最大的特点就是确定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于各国立法有很大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日本与美国的立法也正反映了这样的一个立法模式:先有污染事例,再紧急立法治理。别人已经走过的老路,能够指导我们实际的就要积极借鉴,更何况当前我国的土壤污染问题也正是形势严峻之时,个别地区也发生了怪病事例。
    三、我国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现状
    国外许多国家为了治理土壤污染问题,都积极地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形成了系统的、完整的预防、治理和保护体系。而我国的现状却是:缺少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规,尚未形成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和管理机制,我国现行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也不完备。仅有的涉及土壤保护的法律法规也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大气、水、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等法律法规之中,缺乏系统和可操作性。粗略地了解一下土壤防治法律的规定,我们就会发现,它们大多是宏观性的或者是浅显的应对对策而已,对于缓解当前我国土壤污染问题形势,解决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安全、民生问题,还是十分困难的。
    四、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构想
    国外一些立法模式和具体规则,对于我们而言都是一种资源,一种能够丰富和完善自己的资源。国家的发展是有规律的,发达国家走过的路往往发展中国家也要走,而发达国家走过的弯路,就是发展中国家要予以避免重蹈覆辙的老路,因此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就要做到“借鉴+创新”。
    (一)域外借鉴
    1、划定区域,区别污染地区、污染类型的特点治理。由于不同的污染物造成的区域,采取不同的标准,这同样是毋庸置疑的,如我国盐碱地和红壤地,就需具有不同特点,可能要采用不同方式治理。对于区域的划分,可以借鉴日本做法,根据土壤的应用功能、保护目标等分别划定“农业用地土壤污染对策区域”和“工业用地土壤污染对策区域”。
    2、实施土壤污染动态监测评价制度。20世纪六十年代开始,美国开展了土壤环境监测研究。随后日本、英国等国相继展开了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并建立了相关的土壤环境监测系统。我国还没有建立常规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因此,要加快建立我国土壤生态监测系统,来应对严峻的土壤质量变化形势。
    3、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美国的《超级基金法》就是为了治理土壤污染的信托基金来提供资金支持,而最初资金的来源就是通过向污染企业等相关主体进行征税。我国现实也存在这种对于污染者排放污染物而应支持的对价。对于这种资金,我们不一定非得采取基金方式运作,但国家主导建立一个防治土壤污染的资金支持形式却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自我创新
    1、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要想治理好土壤污染问题,单单借鉴国外的经验还是不够的,还要与我国的实际相联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把外来的制度本土化。同时,我们应结合土壤污染源普查结果,根据我国土壤污染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土壤修复技术的研究。
    2、划分部门,明确职责。我国当前对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问题之一就是责任不够明确,往往是“多龙治水”的这样一种状态。因此,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时候,要努力建立一整套的土壤污染责任体系。谁的监管区域谁负责监督,谁的污染责任谁负责治理等等明文规定。
    3、政策导向,公众参与。在我国商品经济发展加速期,商业的巨大利益诱惑,加上种植业的效益不高,越来越多的农民要脱离土地,从事商业等行业。国家对此采取农户补贴、国家限价收购等政策来支持、引导农民种植粮食等作物,取得一定效果。在土壤污染治理问题上,单单依靠政府一样力量有限,有必要采取政策引导公众参与。此外,土壤污染的发生,除了工业企业外,人们平时的生产、生活对土壤的影响一样很大,故对于宣传科学的生态观,加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同样意义重大。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4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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