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 球 瞭 望
回眸2009:“逢会必谈”气候变化问题
2009年1月28日,世界经济论坛2009年年会在瑞士达沃斯举行,年会以“构建危机后的世界”为主题。2500多名与会者就如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气候变化、能源、粮食和水资源安全等全球性议题进行了讨论。
2009年4月8日,为期10天的联合国2009年第一次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在德国波恩闭幕。这次谈判共有来自全球170多个国家的2000多名代表参加,由于发达国家的消极态度,本次谈判关于发达国家进一步减排指标的讨论没有取得任何进展。 2009年6月1日,联合国2009年第二次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在德国波恩举行。其目标是为年底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达成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性新协议准备草案。
2009年7月8日,八国集团首脑会议在意大利中部城市拉奎拉举行。八国集团和其他与会国家的领导人就全球经济形势、气候变化、贸易、非洲发展、粮食安全等多项全球性议题进行了磋商。
2009年8月10日,联合国2009年第三次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在德国波恩举行,共有来自全球180多个国家的2400多名谈判代表参加。
2009年9月22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这是截至当时联合国就气候变化问题举行的最大规模国际会议,联合国192个成员国均派出代表,其中有90多位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
2009年9月28日,联合国2009年第四次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在泰国曼谷举行,来自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00余名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
2009年10月23日,第十五届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峰会及东盟与对话国系列峰会在泰国华欣举行,本届东盟峰会通过了应对气候变化、教育合作、粮食安全和生物能源开发合作、灾害应对等一系列声明。
2009年10月29日,欧盟秋季峰会在布鲁塞尔举行,与会欧盟国家领导人就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里斯本条约》的生效以及应对金融危机等议题协调了立场。
2009年11月2日,联合国2009年第五次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在西班牙巴塞罗那举行,来自近180个国家和地区的4000余名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
2009年11月14日,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第十七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在新加坡召开,各成员领导人就抑制贸易保护主义、推进投资便利化、推动应对气候变化谈判、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等问题交换了看法。
2009年12月7日,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会议达成了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发达国家实行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缓行动作出了安排,并就全球长期目标、资金和技术支持、透明度等焦点问题达成广泛共识。(中国气象报社 2010年1月11日)
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
工业化以来,人类排放的温室气体引致的气候变暖,已成为国际社会中的一个热点话题。世界各国依据各自的比较优势,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避免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国外的主要做法
第一,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
欧盟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上走在了前头。2003年6月,欧盟立法委员会通过排污交易计划指令,规定从2005年1月起,包括电力、炼油、冶金、水泥、陶瓷、玻璃与造纸等行业的12000个设施,须获得许可才能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其二氧化碳排放占欧洲排放总量的46%)。此后还出台了许多相关法规。
英国是世界上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第一个国家。2007年11月15日英国将《气候变化法案(草案)》列入议会立法程序,2008年11月26日通过《气候变化法案》。
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以微弱优势通过《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表明美国的气候政策迈出了积极一步。事实上,美国的一些地方政府已经提出并制定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如2006年加州通过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不少州参加了区域减排协议或自愿减排计划。
第二,出台国家方案、规划或行动计划。
2008年3月,日本经济产业省发布《凉爽地球能源创新技术计划》,提出可大幅度减排CO2的21项技术,使用这21项技术可实现日本CO2排放减半目标的60%。5月,发布《面向低碳社会的12大行动》报告,提出建设低碳社会迫切要做的12大行动及其可实现的减排量。7月29日内阁会议通过《建设低碳社会行动计划》。
印度第11个五年计划(2007~2012年)提出,到2016/2017年将能源效率比2000年提高20%,森林覆盖率提高5%。2008年6月30日,印度发布《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计划》,确定了到2017年将实施的8个国家计划。
第三,利用市场机制推进温室气体减排。
目前,世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依据配额的交易。在“限量与贸易”体制下,购买那些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另一类是基于项目的交易。发达国家通过联合实施项目向其他一些国家购买减排单位ERUs、经认证的减排单位CERs或碳汇产生的减排单位RMUs。
发达国家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主要是出于成本考虑。一般地,发达国家减排一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成本至少在购买CDM指标的四倍以上。发达国家通过CDM项目还可以向发展中国家出口设备,提高产品市场份额。发展中国家企业卖出的减排指标,经世界银行等机构参与的国际碳基金或相关公司,进入发达国家市场。
第四,研究、技术开发与创新。
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了气候变化影响人类健康的五大研究领域,包括气候变化、健康影响因素及其趋势的相互作用研究,气候变化对健康的直接和间接影响研究,对气候变化影响短期干预效果的比较研究,对非卫生部门的健康影响政策评估,加强公共卫生系统能力建设,减少环境健康风险。其目的是为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大会提供证据。
碳捕获和储存(CCS)成为电力减排的研发重点。IPCC的有关报告认为,CCS对削减温室气体的作用可能大于提高能源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或核电厂等。
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利用中的脱碳和提高效率是另一个方向。当前的重点是开发新一代成熟技术并使之规模化和商业化,降低高技术的应用成本。
第五,成立专门机构。
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后,许多国家成立了应对气候变化的管理机构或类似的组织。例如,2001年日本环境厅升格为环境省,增加了一个地球环境司,负责气候变化适应、减缓及相关的国际合作。澳大利亚、法国等也成立专门机构,与相关的节能、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管理设置在一个部门。美国成立跨部门的内阁机构“气候变化科技整合内阁委员会”,由商务部长和能源部长担任共同主席,负责协调并理顺联邦机构对全球气候变化的科学和先进能源技术的研究工作。
英国专门成立气候变化委员会,以独立评估英国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气候变化委员会成立了一个由5~8人组成的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并承担气候变化委员会的技术支撑工作。
对中国的启示与建议
首先,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应摆到战略转型的重要位置。
发达国家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战略和政策选择,作为抢占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的制高点。我国当前应对气候变化的重点仍是国际谈判,应以此为契机推动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的转变,然而这项工作尚没有摆到应有的位置。应尽早将气候问题放到更重要的位置,开展立法应对气候变化研究,从法律、政策、规划、技术研发和应用、提高意识等方面提高气候变化的减缓和应对能力,实现向低碳发展转型。
其次,采取综合措施,降低温室气体减排成本。
国外既有限量—交易和征税措施,目的是通过改变价格构成来推进企业的投资决策;又有政府出台技术标准、促进研发的激励政策,从而对长期目标的实现起导向作用。这些政策措施各有利弊,除碳税外我国均有试点。
我国应更多地利用市场机制,降低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关的激励政策,研究排放权交易制度,并完善法规和相关的制度。选择二氧化硫、COD等有总量控制要求的污染物,进行排放权交易试点,积累经验,降低环境保护成本。
第三,开展国际合作,依靠科技进步应对气候变化。
在借鉴国际经验,将低碳经济、低碳消费纳入政策措施的同时,应研究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技术路线图,特别是我国长期减排的方向和潜力。加强以气候变化为主题的国际合作,在继续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的同时,可选择有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城市,开展低碳城市试点,探索低碳发展的新路子;通过参与制定重点行业能效与碳排放强度国际标准,开展自愿或强制性标杆管理,使我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低碳技术、设备和产品达到国际先进乃至领先水平。(中国经济时报 2009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