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 金 安 排
十二项民生工程资金筹集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确保各项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现制订如下资金筹集方案:
一、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政按7:3比例负担。
二、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提高标准所需资金,全省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由省财政负担,其他市辖区由市财政负担。
三、关于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市级所需资金,由各市政府统筹解决;县级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政按1:1比例负担。
四、关于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围、且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50%及以上的县(市、区),所需资金按照现行中央、地方、个人20元、20元和10元的分担办法筹集。其中,对我省财政负担部分,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由省与县(市、区)按15:5比例负担,其他市辖区由市财政负担。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围、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重未达到50%的区,财政补助资金由各市(区)财政负担。
五、关于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支持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自愿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30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0元;当地财政补助县级不低于10元,市级不低于30元。同时,为鼓励全省加快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在2007—2009年3年计划实施周期内,年度实际覆盖率超过计划覆盖率的,省财政对市、县将按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
六、关于逐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所需资金通过财政安排、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2007年,争取中央财政补助6500万元,省财政安排4500万元,彩票公益金安排1200万元。从2007年起,市、县财政要分别按照不少于上年省专项补助资金总量的20%、10%配套安排医疗救助资金。
七、关于逐步建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省与市县财政按下列办法共同负担。艾滋病:对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机会性感染治疗经费由省财政负担;特困艾滋病病人及孤儿孤老的生活救助经费由省财政负担。结核病:对结核病及并发症患者,化疗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治疗费用由省财政负担。血吸虫病: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救治费用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急性血吸虫病病人救治费用由市、县财政负担。经国家和省级卫生部门确诊的其他重大传染性疾病:救治费用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1:1比例承担。
八、关于积极推进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2007—2011年,全省改扩建1230所乡镇卫生院、10000个村级卫生室共计筹集资金12亿元,其中:争取中央投资3.5亿元(含2006年中央补助1亿元),我省各级筹集8.5亿元。我省应筹集的资金,省级按80%比例承担6.8亿元,市、县财政按20%比例承担1.7亿元。省级应承担的资金按平均每年1.36亿元进行筹集,具体办法是:省发展改革委基建投资每年安排4000万元,省财政每年安排9600万元。市、县应承担的资金,按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规定的配套比例,由市、县财政安排落实。
2007—2011年,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共计筹集资金65亿元,每年筹集资金13亿元,由中央、省、市(区)财政按3:5:5比例负担。
九、关于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所需资金按下列办法负担:免费提供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补助农村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继续由市县财政负担。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6:4比例分担,地方应分担的40%部分,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由省财政负担,其他市辖区由各市财政负担。
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按下列办法负担:9个地改市市级(含15个县改区)和5个县级市,由省与市、县财政按6:4比例负担;其余省辖8市市级(含所属市辖区),由各市财政自行负担。企事业所属中小学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行解决。对资金负担较重的市,省财政将结合对市级转移支付统筹安排。
十、关于全面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2006—2007年,共计筹集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资金18.4亿元,其中统一申报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11亿元,中央财政补助3.7亿元,省财政安排3.7亿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金从省级财政2008年及以后年度安排相关市、县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中扣还,利息由项目市、县财政负担。
十一、关于加速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按照中央现行投资标准和分担比例计算,2007—2011年,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共计筹集资金61.2亿元,其中:争取中央补助27.7亿元,我省各级负担33.5亿元。我省应负担的资金,省级按30%承担10.1亿元,市县按70%承担23.4亿元。省级应承担的资金按平均每年2亿元进行筹集,具体办法是:省扶贫资金每年安排4800万元,省发展改革委以工代赈资金每年安排3600万元,省水利厅小农水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省财政每年安排10600万元。市、县应承担的资金,由市、县政府按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配套比例予以落实。工程实施期间,如2012—2015年中央补助投资不能提前下达,缺口资金由省财政予以垫付,并从2012—2015年中央下达的补助投资中扣还。
十二、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国家规定的600元标准部分,由中央、省、市县按5:3:2比例负担;省提标的120元及600元部分,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以上各项资金,凡要求市、县予以配套的,各市要本着照顾县(市、区)的原则,尽量减少所属区和非省管县的配套比例,并尽可能地增加对省直管县的资金支持。在使用管理上,凡应直接发放到人的,要实行“政策公开、程序透明、支付到人、打卡发放”的社会化发放办法。凡是按人数算账补助到学校、医院等单位的,要严格审批程序,核实补助对象,并确保专款专用。凡涉及工程建设的,要实行资金专户管理,严格资金监管,确保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质量全面落实。
按照省政府原定政策,淮南市潘集区、毛集实验区和六安市叶集实验区省财政资金补助比照15个县改区执行。对市、县因区划调整而涉及省财政资金补助政策的,仍按省财政厅《关于市县区划调整有关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预〔2006〕1001号)执行。
(省民生办 2007年4月3日)
十八项民生工程资金筹措办法
一、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8年我省农村低保实施扩面提标。全省保障人数由130.9万人增加到180.1万人,低保线由人年均683元提高到860元。原纳入低保范围的130.9万人补差标准由人年均380元提高到437元,人年均增加57元;2008年新纳入低保范围的49.2万人补差标准为177元。扩面提标所需资金仍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执行,即省财政承担70%,市、县承担30%。
老省辖8市所辖区仍按原农村特困救助补助基数给予补助,农村低保政策实施后新增资金由市(区)财政承担。
二、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农合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人均补助40元,省财政对所有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地区人均补助30元,县(市、区)财政人均补助10元,农民个人缴费20元。
三、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共担;补助农村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中央按照落实基本标准所需经费总额的50%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财政应承担的50%部分由市、县(区)承担。
目前,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暂按原渠道和负担比例由省、市(区)财政承担。
四、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国家核定2007年—2010年我省20户以上“盲村”30404个,按照每个“盲村”1万元的补助标准共需投入资金30404万元,其中:国家补助10768万元,地方承担部分由省、市按6:4的比例共同分担,即省级承担11760万元,市级承担7876万元。省级承担部分由省发改委、财政厅、广电局按照45%、45%、10%的比例分担,按计划逐年安排资金。
农村无线覆盖工程建设资金(省第一套广播电视节目和微波数字化改造)1.2亿元由省级承担,即省财政厅、省广电局各承担50%。
村村通工程运行维护资金每年1000万元,由省、市财政各承担50%;省一套节目无线覆盖工程维护资金每年960万元,由省财政厅和省广电局各承担50%。
五、建立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高校(高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高校(高职)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中央和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负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省财政负担,市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市级财政负担,民办高校、高职(含独立学院)由省财政承担;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负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省财政负担,市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市级财政负担,县(市、区)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省级与县(市、区)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所在市、县(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
六、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规定,所需资金,由中央统筹安排。
七、实施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2008—2010年,全省新改建(续建)农村公路“村村通”建设里程3万公里,总投资约75亿元,全面完成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建设任务。
根据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提高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建设补助标准的通知》(皖农〔2006〕1号)规定,国家和省对“村村通”工程建设补助标准由原来每公里10万元提高到12.5万元。按照新的补助标准计算,国家和省补助资金总额为37.5亿元,所需补助资金来源为:争取中央车辆购置税补助资金27亿元(每公里10万元),省级安排补助10.5亿元(每公里2.5万元)。
省级补助资金来源主要是,省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8000万元专项补助,交通规费收入中切块安排部分资金,以及银行贷款等。
市、县(区)自筹资金总额37.5亿元,筹集资金主要来源是,地方财政在预算中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地方交通规费收入(或分成收入),个人捐资或通过农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其他等。
2008年,“村村通”工程建设新开工里程为9000公里,续建里程3000公里,总投资额为30亿元,资金来源为:争取中央车辆购置税补助资金9亿元,省级安排补助6亿元,市、县(区)自筹15亿元。
八、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06号)、财政部印发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省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2007〕1658号)规定,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机制所需资金,按照保障范围和保障方式进行筹集:
租赁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解决。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通过“以奖代补”专项补助市县,同时省财政继续将此因素纳入一般转移支付范围,对困难市县给予支持。
实物配租所需资金,由市县政府多渠道筹集:1.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2.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3.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4.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5.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6.其他资金。
九、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省计划统一实施1万例。所需资金,省财政预算安排500万元、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500万元。
原12项民生工程中的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等9个项目的资金筹措,继续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7〕10号)规定执行。
按照省政府原定政策,淮南市潘集区、毛集实验区和六安市叶集实验区省财政资金补助比照15个县改区执行。市、县因区划调整而涉及省财政资金补助政策的,仍按省财政厅《关于市县区划调整有关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预〔2006〕1001号)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明确计划任务,认真测算民生工程财政投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安排到位。对原有的民生工程项目,要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新增的民生工程项目,也要尽可能在预算中予以安排;暂没有安排的,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财政超收等及时安排到位。要进一步加大对民生工程的投入,预算增收和超收部分主要用于改善民生。市级财政要本着照顾县(市、区)的原则,尽量减少所属区和非省管县的配套比例,尽可能地增加对省直管县的资金支持。要及时拨付民生工程资金,确保工程实施的需要。凡应直接发放或补助到人的资金,要实行“政策公开、程序透明、支付到人、打卡发放”的社会化发放办法;凡是按人数补助到学校、医院等单位的,要严格审批程序,核实补助对象,确保专款专用;凡涉及工程建设的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办法拨付资金,确保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质量全面落实。要加强民生工程资金监管,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强化审计监督,严禁挤占、挪用、拖欠民生工程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财政厅 200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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