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
皖政〔200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围绕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生活难、看病难、上学难”等突出问题,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开始,启动和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着力提高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为此,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在现有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基础上,建立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683元的绝对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给予每人每年平均260元补助,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逐步扩面提标,使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稳定保障。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按7:3比例负担。
二、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
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在现有每人每年平均850元的基础上,提高到每人每年平均1200元,使全省“五保户”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由省财政负担,其他市辖区由市财政负担。
三、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
对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个人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市本级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县(市、区)由省与县财政按1:1比例负担。
四、积极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2007年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80%的县(市、区),覆盖全省农业人口4080万人;2008年在全省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由地方各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由省与县(市、区)按15:5比例负担;其他市辖区由市财政负担。
五、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法,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支持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自愿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30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0元;当地财政给予必要补助,县级不低于10元,市级不低于30元。从2007年至2009年,用3年时间将全省城镇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六、逐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
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并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体系。
七、逐步建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保障机制
进一步落实对艾滋病病人的“四免一关怀”政策,继续实施“四个一、三条线”工程,逐步加大对艾滋病病人的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力度。对结核病人、血吸虫病人以及确诊为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霍乱等重大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的病人,继续按规定提供医疗救治费用。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负担。
八、积极推进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从2007年至2011年,用5年时间改扩建1230所乡镇卫生院、10000个村级卫生室和2000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全省基本健全城乡卫生服务体系。所需资金除积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争取中央投资外,其余由省与市、县按8:2比例负担。
九、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同步推进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7年起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费提供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补助农村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继续由市、县财政负担。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6:4比例分担。地方应分担的40%部分,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由省财政负担,其他市辖区由各市财政负担。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地自行解决,省财政对困难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十、全面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
从2007年起,用2年时间完成全省304万平方米D级危房改造任务,确保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所需资金除积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争取中央补助外,其余全部由省财政筹集解决。
十一、加速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从2007年至2011年,用5年时间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解决全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所需资金除积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争取中央投资外,其余由省与市、县按3:7比例负担。
十二、进一步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给予奖励扶助。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另增发120元。对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奖励扶助对象,其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1200元,其中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且死亡现无子女的,从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1320元。所需资金,国家规定的600元标准部分,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按5:3:2比例负担;省提标的120元及600元部分,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省财政、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劳动保障、水利、卫生、计生、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贯彻落实解决民生问题十二项政策措施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具体负责各项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尽快逐项制定实施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现有政策措施基础上,积极扩大实施范围,努力提高保障标准。各级政府都要把着力解决民生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抓好贯彻落实,大力促进和谐安徽建设。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五日
2008年十八项民生工程政策详解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安徽建设,2007年省委、省政府启动实施了十二项民生工程,全省累计投入78.4亿元,初步解决了“生活难、看病难、上学难”等突出问题,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安徽时,充分肯定了我省实施民生工程的做法,他强调指出,安徽去年实施12项民生工程,今年增加6项,实施18项民生工程,这个做法很好,要一项一项抓好落实,不断抓出成效。为推进民生工程政务公开,让社会了解、支持和参与民生工程,使民生工程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检验,近日,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副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省财政厅厅长陈先森接受本报专访,全面、系统地解读十八项惠民政策。
一、生活保障类有6个项目,主要解决“老有所养、住有所居”问题。
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受益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2008年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从683元提高到860元,全省保障人数为180.1万人。
[补差标准]对年人均收入低于683元的130.9万保障对象,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437元的补助;对人均收入在683元至860元之间的49.2万保障对象,给予不低于177元的补助。
[申请程序]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填写申请审批表,将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提交给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委会调查核实,进行民主评议和公示。经过乡镇政府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后,发给《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月起,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领取低保金。
联系人:省民政厅低保处 朱先平
联系电话:5606139
2.农村“五保户”供养。
[受益对象]无法定扶(抚)养义务人(或法定扶(抚)养义务人无扶(抚)养能力)、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
[申请程序]本人自愿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等程序确认。
[补助标准]2007年起,全省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为年人均1200元。
联系人:省民政厅福利处 黄冠连
联系电话:5606087
3.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
[受益对象]已经破产倒闭或名存实亡、停产多年,没有缴费能力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政策规定录(招)用、已经退休的固定职工。
[申请程序]本人提出申请,原企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审查,劳动保障部门调档复审,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补助标准]已经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但未达到当地城镇居民低保标准的,予以补齐;未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
联系人: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陈益年
联系电话:2672182
4.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受益对象]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周岁的夫妇。
[申请程序]本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复审确认并公布,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汇审,省人口计生委抽查、审核、备案。
[补助标准]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年600元发放,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另增发12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补助1200元;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已死亡、现无子女的,补助1320元。
联系人:省人口计生委奖扶办 王萍
联系电话:5165753
5.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受益对象]全省125座大中型水库涉及移民人口117.4万人。
[对象核定]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移民人口87万,增人不增,减人要减;对无法核实到人的30.4万移民人口指标,核定到移民村组。
[扶持方式]已核定登记到移民个人的,从2006年7月1日起,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期限为20年;对无法核实到人的扶持资金,用于移民村组内的项目扶持,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联系人:省发改委移民局 王凡
联系电话:2636930
6.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
[受益对象]2008年,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保障,全省5万户。到2010年末,保障范围由住房困难的城市低保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户数占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的比例不低于30%。
[保障方式]一是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住房困难家庭自行承租住房。二是实行实物配租,优先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低保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申请程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的管理制度。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优先安排发放补贴。[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和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平均住房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联系人:省建设厅房改办 管早临
联系电话:2871520
二、医疗卫生类有6个项目,主要解决 “病有所医”问题。
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受益对象]全省自愿参加新农合并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农村居民。在参合后的一年内发生的医药费用,按照新农合补偿规定给予报销。
[筹资标准]2008年,我省新农合筹资标准为人均100元,其中:农民个人缴费20元,各级财政补助80元。
[参合程序]以户为单位,于每年第四季度缴纳个人参合资金,签订参合协议书,并领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
[补偿标准](1)住院起付线为乡镇级医院100元、县级医院300元、县外协议医院500元、县外非协议医院600元;住院分娩补偿正常产200元、手术产300元。(2)对16种慢性病补偿不设起付线,按40%的比例进行补偿,全年累计封顶补偿2000元。(3)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4)住院补偿封顶线为5万元。乡镇级医院、县级医院、县外协议医院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70%、65%、55%,县外住院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补偿65%。保底补偿比例为30%。
联系人: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夏北海
联系电话:2625918
8.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
[受益对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筹资标准]2008年,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级不低于30元,县级不低于10元。
[保障待遇]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住院和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基金支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联系人:省劳动保障厅医保处 童宗伦
联系电话:2624257
9.城乡医疗救助。
[受益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收入群众和因病致贫的群众。
[救助病种]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肾功能衰竭 (尿毒症)、严重心脏病、重型肝炎及并发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精神病等大病;重症慢性病;经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病种。
[申请程序]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补助标准]城乡医疗救助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和小额临时医疗救助等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医疗救助资金总量和不同病种制定的。
联系人:省民政厅低保处 朱先平
联系电话:5606085
10.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
[受益对象]艾滋病、结核病、晚期血吸虫病和人禽流感、霍乱等重大传染病病人;因艾滋病导致生活困难群众。
[申请程序]救治(助)对象需提交本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诊断证明文件等材料。
[医疗救治标准]对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及CD4检测,对有治疗需求的病人,每人每年在4800元标准内进行抗机会感染治疗;对符合治疗标准的肺结核病病人免费检查、免费提供抗结核药,对现症贫困结核病患者每人每年减免900元以内治疗费用;对急性血吸虫感染病人救治,按每例最高限额2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对现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按每例每年3500元的标准进行医疗救治;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霍乱等其他传染性疾病病人进行免费救治。
[艾滋病生活救助标准]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病人、父母双亡的孤儿,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因艾滋病导致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每人每月补助60元;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医疗救治联系人:
省卫生厅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 牛丽娟
联系电话:2602974
省卫生厅卫生防病局 罗要武
联系电话:2643661
省地方病防治办公室 袁文宗
联系电话:2671547
生活救助联系人:省民政厅低保处 朱先平
联系电话:5606085
11.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目标任务]计划到2011年,建成1230所乡镇卫生院和10000个村卫生室。建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个,社区卫生服务站1700个。
[今年计划]2008年,计划完成261所乡镇卫生院和2550个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设和设备添置的填平补齐任务。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551个,培训全科医师1000人、培训社区护士1000人,完成403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建设、修缮及基础设施配备任务。
[补助标准]乡镇卫生院建设造价按每平方米600元控制,设备添置更新按每所20万元控制。 村卫生室建设造价按每平方米500元控制,设备添置更新按平均每所6000元控制。中央、省级和市 (区、县)财政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按3元、5元、5元标准补助。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联系人:省发改委社会发展处 张银生
联系电话:2601474
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联系人:省卫生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沈敏祥
联系电话:2641588
12.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
[受益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优抚对象及其他贫困家庭的白内障患者。
[目标任务]2008年—2011年,对全省4万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免费复明手术,2008年完成1万例手术。
[申请程序]持本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照片、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救助证复印件或当地乡(镇)、街道出具的贫困证明材料等,到乡镇(街道)报名、登记,由手术定点医院进行筛查后,对符合手术指征的患者实施手术。
联系人:省残联康复处 陈顺云
联系电话:5520502
三、农村基础设施类有3个项目,主要解决 “通水通路通电视”问题。
1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目标任务]从2007年至2011年,解决全省农村1579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2008年完成30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建设方式]根据地域特点、人口聚居、水源、水质等情况,选择延伸管网、建中心水厂、打深井、引水库水、山泉水等供水模式。
[补助标准]我省解决1个人的饮水安全问题需要投资390元。中央补助资金175.5元,省级补助资金64.35元,市、县配套资金111.15元,受益农民个人承担原则上不超过资金总额的10%,即39元/人。
联系人:省水利厅农水处 陶春姐
联系电话:2128056
14.广播电视 “村村通”工程。
[目标任务]到2010年完成30404个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 “盲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任务,使这些自然村的农民能够收听收看到中央和本省的4套以上广播节目和8套以上电视节目。大力提高农村地区的广播电视无线覆盖水平,使我省大多数农村人口能够无偿收听收看到中央及本省4套以上的无线广播节目和电视节目。
[今年计划]全省完成9912个 “盲村”建设任务,所需建设资金,主要由中央、省级和市级解决。
联系人:省广电局计财处 胡晓宁
联系电话:3418794
15.农村公路 “村村通”工程。
[目标任务]2008年—2010年计划完成新改建农村公路2.7万公里,基本实现全省所有建制村通水泥 (沥青)路的目标。2008年,全省计划新开工建设9000公里,总投资22.6亿元。
[建设原则]在GPS测量确定的 “村村通”建设规划范围内,修老百姓愿修的路;因地制宜确定技术标准,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建设标准]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即:公路路基宽度原则上不低于4.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3.5米,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厚度不低于18厘米。
[资金来源]中央和省按每公里12.5万元进行补助,其余通过市、县 (区)财政安排、银行贷款、企业赞助、农村一事一议等渠道解决。
联系人:省交通厅计划处 陈世国
联系电话:3623539
四、教育资助类有3个项目,主要解决 “学有所教”问题。
16.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
[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初中的在校学生。 [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小学生每年90元、初中生180元,推进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
[提高寄宿制贫困生补助标准]小学生2元/天、中学生3元/天,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
[提高公用经费标准]农村义务教育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小学255元,初中375元。城市年生均免杂费补助标准为小学234元,初中330元;公用经费标准为小学30元,初中45元。同时,将校舍维修改造标准提高到每平方米400元。
联系人:省教育厅计财处 石金明
联系电话:2815276
17.消除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
[目标任务]2007年-2008年,用2年时间完成全省304万平方米D级危房改造任务,确保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
[资金来源]所需资金,除中央和省安排的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外,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联系人:省教育厅项目办 林光中
联系电话:2820048
18.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目标任务]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解决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国家奖学金]奖励普通高校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普通高校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为3%左右,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为20%。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左右。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范围为农村、县镇学生以及城市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期限为两年。
[校内贫困学生资助]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规定比例提取经费,用于校内贫困学生资助。
联系人:省教育厅学助中心 朱彤
联系电话:2831849
说明:部分市县在上述十八项政策基础上进行了扩面提标,保障范围和标准可能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省民生办联系人:陈永年
电话:5100216 传真:5100557
网址:http://www.ah.gov.cn/ahsszb/msgc
邮箱:mq09@163.com (安徽日报 200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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