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 效 评 估 及 案 例
省级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指标体系构建与实证研究(节选)
6.我国31个省级行政区公共文化服务绩效水平测评
在文献研究基础上,本研究获得了省级行政区公共文化服务绩效水平测评的初始指标体系。通过隶属度分析、相关性分析和鉴别力分析后得到了最终的测评指标体系。
由于指标初始设计中,一级指标分为公共服务投入、产出和效果三个维度。为了更加便于比较分析,现将效果指标进行拆分,分别按照“公共文化服务投入”和“公共文化服务产出”,将原有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融入新的指标体系中,形成新的一级、二级和三级指标。其中“公共文化服务投入”包括“资金投入”、“设施建设”和“人才队伍”3个二级指标,下设12个三级指标;“公共文化服务产出”指标包括“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公共文化服务活动”和“便利程度”三个二级指标,下设18个三级指标。按照最终保留的30个三级指标,设立的指标体系如下:

用图表的形式可以形象的表现出各指标的隶属关系。如下所示:

(作者卓越,本文系2016年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节选)
1、以深圳市为代表的“五要素”指标体系
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进程中,深圳市秉承“文化立市”的战略理念,将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作为城市文化建设、综合实力提升的关键方面,并在“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思路指引下,建立了以“发展规模”“政府投入”“运行机制”“社会参与”“公众满意度”为“五要素”的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见表 2.1)。
表 2.1 深圳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总体而言,以深圳为代表的“五要素”评价体系,基本涵盖了公共文化服务从基础二、国内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典型分析设施、运营到服务效果的各个环节,特别是将发展规模、政府投入作为定量指标具有较强的可衡量性和可操作性。并且在具体的操作中可以根据不同评估对象进行删减,从而使整个评价体系的灵活性大大提升。但是运行机制、社会参与、公众满意度等定性指标,在实际的评价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公众满意度调查中的指标要素大多属于定性考察。此外,在结果分析方面如何减小误差也是重点难点之一。
2、以文化部为代表的“四要素”指标体系
为建设“五级覆盖 城乡统筹 便捷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健全持续性发展保障机制,发挥示范区的引领、带动、激励作用,文化部、财政部于 2010 年联合公布了以设施网络建设、政府投入、组织支撑、保障措施为主体的《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东、中、西部)》,考虑到陕西省的地域特色,我们以西部地区创建标准为例进行分析(见表 2.2)。
表 2.2 文化部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可以看到,在以文化部为代表的“四要素”评价体系中,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组织支撑、资金、人才和技术保障措施这三个要素都可以从基础设施、保障措施层面归纳为公共文化服务条件的绩效评估,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则可认为是服务内容体系的评价因素,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受众主体群众的意见及满意度,对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反馈作用,但是文化部却没有将最为关键的内容——服务效果纳入评价体系,从而导致指标要素缺乏成效指标(为众人及社会带来的效果、影响及效用)和影响指标(以社会公认的价值规范为标准,对“要素”实施一定期间后的效果及影响进行评估)。
3、以理论界为代表的“三要素”指标体系
政府通过构建公共文化服务考核体系,可以客观反映政府公共文化服务决策效果、管理和服务额质量,可以从中发现问题和保证政府公共文化服务决策的正确性和高效性,可以对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政府公共文化服务时间状况作出评价,促使政府及时调整政策。理论界主要通过“文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反作用所体现出来的总体指标”、“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效供给”、“公共文化服务的保障”三要素进行公共文化服务的绩效评估(见表 2.3)。
表 2.3 理论界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整体来看,在以理论界为代表的“三要素”评价体系中,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效供给、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评价主要从内容和条件两个层面展开,而文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反作用所体现出来的总体指标因素在评价运作中的难度非常大,文化对经济、社会起到的直接或间接因素无法用实际数据具体衡量,所以其合理性和科学性有待探讨。另外,在指标要素中,许多参考值都以 OECD 国家的平均值为标准,OECD 成员国大多数是发达国家,与我国的国情有很大差别,把这样的平均值作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考核指标要素的参考值,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4、以山西省为代表的“二要素”指标体系
在探索健全五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过程中,山西省从实现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能力提升、保障弱势群体基本文化权益的角度出发,确立了以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和经费投入为核心的绩效评价体系(见表 2.4)。
表 2.4 山西省市级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总体而言,以山西省为代表的“二要素”考核体系,主要侧重公共文化服务的基础条件和经费保障层面进行评估,而对较为重要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公共文化服务效果层面缺少评价指标,缺少引导公众参与的相关要素,公民参与行为显然不足,这会导致公众在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环节中的角色缺失。公共文化服务的对象是人民群众,目的是要满足广大群众的精神需求,因此,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的良性互动是衡量其发展水平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标准。
(作者李天姿,本文系2014年长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我国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标体系构建与地区差距测量(节选)
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标体系构建和测算方法
(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指数指标体系构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指数指标体系,必须遵循科学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和操作性原则。结合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内涵的界定,本文确立了两级指标体系。在一级指标体系中包括投入和产出两个指标,在投入维度下设置公共文化财政支出占政府财政支出比重、人均文化事业费和公共图书馆人均购书费三个二级指标;在产出维度下设置每万人公共图书馆数量、每万人群艺馆数量和公共图书馆人均藏书册三个二级指标。采用德尔菲法对相应指标的权重进行赋值,如表1所示。
表 1: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标设计及权重设置


(摘自《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2013年01期)
东莞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绩效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任务和“建立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等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公共文化服务主体责任,规范各类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机构的管理运行,切实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全面提升我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水平,依据《东莞市建设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名城实施意见(2011-2020年)》(东委办发〔2011〕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绩效评估是指市政府依据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方法,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服务效能等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围绕不断提高全市公共文化服务效能,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工作中的主导职责,积极吸纳社会各界、特别是专业机构和基层群众代表参与具体评估工作,推行由专业机构承担具体评估事务的第三方评估。
(二)规范有序、客观公正。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基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订适用于不同对象的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方案与工作流程,并向社会公布。评估全过程坚持重事实、重数据、重群众满意度。评估行为和结果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三)以评促改、提高效能。评估工作坚持严格要求,结合不同评估对象及其工作特点,详细对照相应的指标体系或服务标准,认真查找不足、发现问题。重在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创,发挥评估对创新工作机制、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能的重要作用,带动我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各项工作。
第二章 评估对象、内容与方法
第四条 评估对象分别涉及市直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力量兴办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和市级重大公益性文化项目、活动等。
第五条 评估内容:
(一)市直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如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情况。主要评估内容如下:
1.基本服务。包括:场地设施免费开放情况、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提供情况、文化服务活动开展情况、流动服务情况、地方文献整理收藏以及地方特色文化保护传承情况。
2.服务效能。包括:辖区居民对馆内基本服务项目知晓率、辖区居民参与馆内基本文化服务项目人次及比率、辖区居民人均到馆次数、服务创新和服务品牌建设情况、不同群体对服务的满意度。
3.管理运行。包括:服务规范、管理制度制订和执行情况。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文化服务情况。评估内容包括文化服务设施、文化惠民项目、重大文化活动等。主要评估内容如下:
1.基本服务。包括:场地设施免费开放情况、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提供情况、辖区内流动服务点建设情况、群众文化活动开展和群众文化团队建设情况、群众文艺骨干培训情况、地方特色文化保护传承情况。
2.服务效能。镇街及下辖村(社区)图书馆(室)、公共电子阅览室、文化广场、综合活动室等文化设施服务情况,辖区居民对镇街基本文化服务项目知晓率,辖区居民参与基本文化服务项目人次及比率,辖区居民参与各类文化艺术活动人次及比率,辖区内群众文化艺术团队数及覆盖率,服务创新和服务品牌建设情况,不同群体对服务的满意度。
3.管理运行:服务规范、管理制度制订和执行情况。
(三)社会力量兴办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公共文化服务情况。将享受政府土地划拨或部分减免土地出让金、获得税收优惠和资金补助的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文化设施、机构,纳入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范围。主要评估内容如下:
1.公益服务。包括:场地设施免费或低价开放情况、公益文化服务项目提供情况。
2.服务效能。相关群体对设施及公益服务项目的知晓率、年参观人次及增长率、年举办特色文化艺术活动次数及增长率、业内影响力、文化服务特色和品牌建设情况、群众意见。
3.管理运行:服务规范、管理制度制订和执行情况。
(四)市级重大公益性文化项目、活动。将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举办、承办、协办的重大公益性文化活动或重大文化项目,纳入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范围。主要评估内容如下:
1.组织准备。包括:组织实施主体的资质、经济实力、专业水准、业内影响力、以及市场拓展能力,组织实施者对所承接项目了解的深度及前期论证情况,组织实施者制订并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
2.项目实施。项目时间、地点选择的合理性,项目各子项安排顺序、间隔的合理性,项目设施设备的预订、安装和使用情况,项目进程中预热发动、氛围营造、过程宣传、成果传播、经验提炼等安排及执行情况,对参与群体及规模的预测和实际引导和妥善安排情况,项目安全、消防、环保、应急等措施协调配套及落实情况。
3.资金使用。项目资金预算的合理性、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决算的及时性和合理性、项目资金透支或结余情况的处理、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4.服务效果。活动项目参与总人数及增长情况,不同群体对活动项目组织、内容、效果的满意度测评,活动的连续性和品牌建设的影响,活动项目引起重要媒体关注报道的情况。
第六条 评估方式。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采用政府主导、专业配合、社会监督、群众参与的方式,根据每年的重点工作确定评估项目,通过招标形式委托第三方具体承担评估工作。
第三章 评估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推进绩效评估主体的多元化,引入外部评价机制,促进绩效评估的民主化,提高绩效评估结果的公信力。
第八条 依托由市文广新局牵头的东莞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负责绩效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
第九条 绩效评估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年度评估方案和评估对象。每年4月,市文广新局制订年度评估方案,确定评估对象。
(二)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每年5月,市文广新局按市政府相关规定,以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确定具体承担评估工作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
(三)公布年度评估指标和评分细则。每年6-7月,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按政府主导的原则,根据当年我市公共文化服务的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制订年度评估指标和评分细则。
(四)组织实施评估。每年8-9月,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方法如下:
1.现场检查。对评估对象的服务或活动场所进行检查,对设施管理、使用和维护情况,服务规范及管理制度制订及执行情况,服务人员精神面貌,现场服务状况等进行检查。
2.现场访谈。以座谈、随机访谈、暗访等方式,对现场或周边群众进行访谈,了解评估对象的服务情况。
3.问卷调查。以问卷调查方式对现场或服务区域的群众,进行知晓度、满意度测评。
(五)完成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每年10月,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现场检查、现场访谈、问卷调查、评估对象日常服务统计数据等各方面情况,形成评估意见和分值。
第十条 评估工作要求:
(一)建立绩效评估制度。制订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绩效评估办法,明确评估主体、评估内容和标准、评估程序和方法以及评估结果应用,完善绩效评估结果反馈机制。
(二)建立绩效评估责任制。明确评估相关人员职责和纪律要求,评估过程尽可能不影响评估对象正常开展工作。
(三)被评估单位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积极配合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对绩效评估工作的监督,实行公开举报制度,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可举报评估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章 评估结果的应用
第十二条 绩效评估评分为百分制。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90分以上)、良(80-89分)、中(70-79分)、低(60-69分)、差(60分以下)等五个等次。
第十三条 评估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对评估成绩优秀的镇街、单位、机构或活动项目向社会进行通报,对评估成绩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对效益不理想的活动项目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评估等次连续两年为“低”或“差”的镇街、单位、机构或活动项目负责单位,要对重点问题进行专项分析,并制订整改方案及措施报市文广新局。
第十五条 经核实在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在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根据评估结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整改存在问题,调整评估指标体系,完善和规范日常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可根据施行情况,结合国家、省、市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新要求,以及相关政策的调整变化,适时作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网 201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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