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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威 解 读

    

专家解读官邸制:部分干部现在以权谋房永久占用房产

    “探索实行官邸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短短几个字,如同吸铁石般牵动中国社会的神经,这个过去曝光率很低的词儿,瞬间成为社会热点。“中国特色官邸制研究”课题负责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汪玉凯向外界披露了一份上报中央的建议方案,就官邸制进行了详细阐述。
    研究:课题形成三个研究报告
    据汪玉凯介绍,“关于建立中国特色‘官邸制’的建议”,是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2013年初设立的重大研究课题。
    课题在今年6月初步完成,共形成三个研究报告:《国外官邸制研究》、《中国古代官邸制研究》、《当前我国领导干部住房现状分析与改革趋势》。
    今年7月,由汪玉凯撰写的官邸制建议方案,经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上报中央。这份方案不仅详细介绍了我国领导干部的住房现状,还对官邸制的含义、意义、历史沿革、国外做法及实施建议进行了具体阐述。
    现状:部分干部永久占用房产
    这份建议指出,新中国建立后,我国没有按照国际惯例实行官邸制。改革开放前,实行的是典型的福利分配制度。改革开放后,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除党和国家领导人之外,所有公务员都参加了住房制度改革。但是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住房制度改革虽有重大突破,但同时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
    领导干部违规建房、“以权谋房”成为腐败的新形式。其突出表现是,房改后不少地方,程度不同地出现了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建房的现象,多占、低价套购或者超标准侵占国家公共资源的问题也很突出,有的甚至还出现了官员建造别墅的热潮。
    此外,干部交流、异地任职等,客观上为官员滥用权力“以权谋房”提供了便利。领导干部住房在内的特权泛化,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一个领导干部到某地任职,地方大都为其准备好了“住所”,这个“住所”往往就成了其个人的资产。调离后多数不退,实际上为永久占用,还可留给后代。
    建议中,汪玉凯写道:实行“官邸制”是遏制领导干部“以权谋房”的根本途径。
    官邸制建议方案:何为官邸制?
    所谓官邸制,就是由国家为重要官员在任期内提供住房的一种制度。
    哪些人实行官邸制?
    就实行官邸制,课题组提出四点建议。
    首先是明确实行官邸制的适用范围和主体资格条件。方案建议,确立官邸制范围不一定只与官员的行政级别挂钩,主要是从国家的尊严、工作性质、工作需要、有利于廉洁四个原则出发。
    范围宜限定在四类人群:
    党和国家领导人中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及其他政治局常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书记、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以及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
    市、县(含县级市)两级的书记、市长县长、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
    异地交流的领导岗位如组织部长、纪委书记、公安厅局长等。
    哪些人实行公宅制?
    对其他党和国家领导人可以实行公宅制。实行公宅制度的官员群体,主要指那些不参加房改的正部级以上的、但又不属于实行官邸制的那些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为他们在任职期间提供公宅,卸任后搬出。具体来说主要包括除政治局常委以外的政治局委员、国家副主席、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等。
    干部异地任职怎么办?
    任职期满后必须从官邸搬出
    课题组的第二个建议是探索异地任职干部“官邸制”的改革路径。
    汪玉凯介绍,在异地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中,最高的只涉及正部级。鉴于我国正部级以下的领导干部都参加了房改,所以原则上在异地任职入住官邸时,不管其是否带家属前往,领导人的原房屋都应该保留。但任职期满后必须从所住官邸搬出。
    考虑到房屋在不同地区间的价格差异很大,对那些从低房价地区交流到高房价地区的领导人,比如进京,就要考虑相应的补偿政策,如确保在原地的房屋出售之后,可以容许其在京购买相应面积的经济适用房。
    年轻领导干部也可以自己到市场上按市场价租房或买房,国家提供租房补贴,如果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就不能继续享受租房补贴。
    官邸房源都从哪里来?
    官邸公宅由国家统一购建
    建议三是对于官邸和公宅,一律由国家统一建造、购买或租赁,并按照严格的制度,配置设施和修缮。汪玉凯介绍,按照国际惯例,绝大多数官邸和公宅都是免费入住的,即使交费也是象征性的。按照我国的国情,对于所有国家拥有的官邸和公宅,实行免费入住较为合适。这些官邸和公宅的内部设施配置和维修,国家要建立统一制度,予以规范。
    课题组认为,在建立官邸制和公宅制的过程中,首先要按照实行官邸制和公宅制的范围、对象等,明确现有房源;还要对历史上形成的包括已经离退休的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住房现状等,进行详细的统计和调查。
    如何清理干部现有住房?
    多占住房逾期不退要加倍收取租金
    建议四是建立严格的住房监察制度。汪玉凯建议,全面清理领导干部的现有住房。特别对那些曾经在多地任职、交流、进京的领导干部的住房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对多占住房的要限期清退,逾期不退的,除按市场租金标准加倍收取租金外,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交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建立领导干部住房申报制度及住房档案,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和健全领导干部住房腐败的问责制度,明确住房腐败的问责对象、程序、内容、方法和责任追究范围。推进干部住房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摘自《北京晨报》 2013-11-17)     

专家:房地产税立法有望长效调控楼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1月15日公布,提出60条改革要求。其中涉及房地产的部分主要有三个方面。包括:“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等。”
    专家认为,这次提出要推进房产税改革,其实就是业界一直呼吁的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的一个体现。同时,中央对农村集体用地和宅基地的新提法也是一次重大改革。
    首次提出房地产税立法
    关键词:房地产税
    内容: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法律专家表示这是中央文件首次提出房地产税立法的问题。此次的提法,回应了房产税开征的合法性、公平性的诉求。这是税制改革中的一大亮点。
    据了解,其实自2011年起,上海、重庆已实施房产税试点。而近几年来,关于房产税扩围的消息此起彼伏,特别是每当国家有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专家学者每次都会提及房地产税的铺开实行。包括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官员也多次表态,提出要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不过同时,社会各界对于房地产税的法律基础也有多方质疑,因此本次提及房地产税从立法开始就是一大进步。
    2011年1月,上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适用税率暂定为0.6%。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二套房及非本市居民新购房。2011年1月,重庆启动房产税改革试点,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以及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二套房。有数据显示,重庆每年房产税征收额仅1亿元左右,上海房地产税每年的征收额则在10亿元左右。业内人士认为,在没有立法基础的情况下,房地产税不可能大刀阔斧地进行,这也是首先试点房地产税的城市房地产税无法与其他涉及土地、住房的税收的收入相比的一个原因。
    房地产专家韩世同认为,如果改变土地、交易环节税负过重的现象,将税负转移到持有环节,还是比较可行的。这必然要对目前的税制进行整体调整。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房产税的目的并不是只为打压房价,它实质上是规范的经济调节杠杆,进而形成多种正面效应,包括对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合理激励,以及在配套改革中改变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这一改革也是优化我国税制结构和收入再分配的组成部分。
    小产权房能否“转正”成焦点
    关键词:宅基地
    内容: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荐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专家指出,对于农民来说,宅基地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载体。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及体制的限制,宅基地上的住房财产权不能得到抵押、担保、转让等。比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只限于本村集体内流转,外村及城市居民不得购买本村宅基地,这就限制了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有效保障。目前,随着农村人口流动日趋频繁,农村空心屋不断增多,大量房屋闲置,非常可惜。
    而对于农民建在宅基地上的小产权房,是否能在这次的重大改革中“转正”,目前业界还存在不同的声音。
    房地产专家韩世同则认为,这意味着小产权房可以逐步“转正”,因为“始终还是要给小产权房一个出路”。他表示,不过小产权房的转正,不意味着小产权房就等同于商品房。二者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分别的。比如说小产权房的档次就根本不能与商品房相比。而也有专家学者认为,对购买农房者应设置严格的资格条件和使用、维修改造规定,需要很多前提条件。同时农民的宅基地不能再无偿取得、需要明确使用期限等。
    “土地流转”需要监管和规范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
    内容: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相关政策,对广大农民和房地产界都有很大的影响。业内人士表示,这意味着以后农村集体土地要进入市场,不会只有征地一个方法。也可以杜绝地方政府通过低价征地,从农民手中获得土地后通过土地拍卖高价出让土地。
    房地产专家赵卓文表示,“土地流转”成为现实,意味着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转让、出租等方式流转,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和农民住宅小区建设。2003年-2013年这十年,房地产市场兴旺,土地的价格快速上升。珠三角九市,商服用地平均出让地价增长7.2倍,住宅用地平均出让地价增长7.4倍,工业用地地价增长了2倍。广州、深圳、佛山等中心城市普遍面临建设用地不足、征地困难、土地资源储备不足以支持高速经济增长对用地的渴求。他在博文中表示,“土地流转”试点对城市房地产的影响有多大?目前还难以评估。在目前这个阶段,还亟需有更完善的细则和配套政策,防止三乱:一是,防“乱规划,乱建设。”土地流转后,随着开发商及各类资本的介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难免“一哄而起”,“一哄而建”。二是,防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破坏。特别是旅游用地,林用地被放开,资本高度介入后,大量脆弱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面临挑战。三是,防“透支性”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资源,也属于稀缺资源,需要有长期经营的计划和方案,才能保证农民有长期收益。换言之,“土地流转”也需要监管,需要规范,至少需要有一个公正的“裁判员”机构。

(摘自《新快报》 201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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