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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概 貌
1、香港简介
地理位置
在中国广东省南部珠江口的东面,与西边的澳门隔江相对61公里,北距广州130公里、上海1200公里。香港海港为世界三大良港之一。经纬度:东经114°15′,北纬22°15′。
历史
香港原为一渔村,属新安县(即今深圳市宝安区)管辖,后因鸦片战争,香港本岛于1842年及九龙于1860年相继割让给英国。 英国后来又于1898年“租借”得深圳河以南今称作“新界”的大片土地及岛屿,总面积比原先的割让地大近十倍。1984年中英两国政府协定,香港于1997年7月1日归回中国,成为特别行政区。
名称和面积
香港有三大部分,即香港岛(约78平方公里);九龙半岛(约50平方公里);新界(约968平方公里),总面积约1095平方公里。土地面积:1,104.04平方公里,管辖总面积:2,755.03平方公里,水域率:59.9%。
气候
属亚热带气候,夏天炎热且潮湿,温度约在26-30℃之间;冬天凉爽而干燥,但很少会降至5℃以下,空气质量则较差。5月至9月间多雨,有时雨势颇大。夏秋之间,时有台风吹袭。
人口及语言
居民700多万,绝大多数为华人,主要说广州话(粤语),但英语很流行,说潮语和其他方言的人也不少。新界土著居民很多说客家话。近年普通话甚流行,一般机关和机构也鼓励应用。
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在1997年7月1日成立。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香港特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并且实行港人治港。除防务和外交事务,香港特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基本法》
《基本法》是香港特区的宪制性文件。《基本法》以法律的形式,订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和在香港特区实行的各项制度。此外,《基本法》亦订明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经济和社会制度;香港特区处理对外事务的方法;以及《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规则。
法律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的法律制度牢牢建基于法治及司法独立的精神。《基本法》为香港特区订下宪制框架。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特区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为依归,并由多条本地法例作补充,与中国内地的制度截然不同。
香港特区的法律
香港特区目前实施的法律包括:(1)《基本法》;(2)《基本法》附件三载列的全国性法律;(3)1997年7月1日之前的原有法律,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采纳为香港特区的法律;(4)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与防务、外交及其它在香港特区自治范围以外的事务有关的全国性法律,可以由香港特区公布或自行立法,在香港施行。目前有11条全国性法律适用于香港特区。
司法机关
香港法律奉行司法独立的原则,司法人员在执行司法职责时完全不受政府的行政和立法机关影响。
香港的法院现有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分为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土地审裁处、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和淫亵物品审裁处。
律政司
律政司由五个专责法律工作的科别组成。主管律政司的律政司司长是行政会议的成员,亦是香港特区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并负有对本港所有罪案进行检控的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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