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发布
人事部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这个《办法》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针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共14条,于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因承担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办法》还明确了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
《办法》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监督保障机制作了规定。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人民日报)
国务院:成品油、天然气、电、学费近期不得调价
1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保持物价稳定工作。会议要求,近期,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价格不得调整,供气、供水、供暖、城市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以及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得提高,保持医疗服务价格稳定。
会议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对于违法违规、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绝不可放任不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的方针,在大力发展生产、切实保障供应的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强化对价格的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一要稳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近期,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价格不得调整,供气、供水、供暖、城市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以及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得提高,保持医疗服务价格稳定。尿素、磷肥等化肥价格也要保持稳定,确因成本上升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二要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根据价格法的规定,近期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达到一定规模的生活必需品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制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加强价格和成本调查,促使企业合理定价,并注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是严格执法。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非法牟取暴利,以及不按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备案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四要加强教育。企业不仅要追求经济利益,也要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行业协会要加强自律,强化管理,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并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物价稳定。要正确发挥新闻舆论的价格监督和导向作用。(中国新闻网)
财政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财政部公布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从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办法》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目标和原则、管理体制、管理职责、审批程序、日常监管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一是确立了目标原则。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理顺了管理体制。《办法》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三是明确了管理职责。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财政部是负责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中央级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四是规范了配置程序。《办法》在配置环节规定了严格的控制原则和审批程序,体现了与预算管理的紧密结合。《办法》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同时,明确了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批程序。
五是严格了日常监管。《办法》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以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的安全、规范和有效。《办法》要求,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并进行可行性论证;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中央级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公开处置。
六是完善了收入管理。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是强调了制度建设。要求主管部门、中央级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分别报财政部和主管部门备案。经国家批准特定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显示,截止2006年底,全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5.96万亿元,净资产3.9万亿元。其中,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0.93万亿元,净资产0.65万亿元。(财政部)
2008年将正式收取央企国有资本收益
2007年12月26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就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答问时表示,从2008年起开始收取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和效益较好的中国烟草总公司上一年度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期,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的确定,将以适度为原则。
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制定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中央政府管理的一级企业,将向政府缴纳不同比例的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的比例,按行业不同分三类执行,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缴比例最大,为10%。
对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确定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不同行业企业税后利润水平差异很大,既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办法,统一确定一个上缴比例,也不宜一对一谈判,一个企业一个比例。
此外,财政部还表示,对于央企收益的收取,只是针对中央直接管理的一级企业。一级企业下属的子公司,控股、参股公司的股利、股息、产权转让收入和清算收入等,计入一级企业的当期损益不单独收取。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目前先选择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和效益较好的中国烟草总公司作为试行单位。从2008年起开始收取这部分企业上一年度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鉴于2006年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盈利水平较高,作为试点,2007年对这部分企业2006年度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按标准减半收取。(新华社)
国务院公布《护士条例》规定五方面义务
《护士条例》于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为加强对护士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护理行为的规范,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纪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该负责人指出,护士执业良好纪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该负责人强调,规范护士执业行为、提高护理质量,是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改善护患关系的重要方面。据此,条例明确规定护士应当承担五方面的义务:
一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这是护士执业的根本准则,即合法性原则。这一原则涵盖了护士执业的基本要求,包含了护士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大量具体规范和应当履行的大量义务。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约束,护士履行对患者、患者家属以及社会的义务。如,严格地按照规范进行护理操作;为患者提供良好的环境,确保其舒适和安全;主动征求患者及家属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中的不足;认真执行医嘱,注重与医生之间相互沟通;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指导人们建立正确的卫生观念和培养健康行为,唤起民众对健康的重视,促进地区或国家健康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是,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三是,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四是,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这实质上是对患者人格和权利的尊重,有利于与患者建立相互信任,以诚相待的护患关系。
五是,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