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解读《劳动合同法》:试用期不再是“心中的痛”
    “《劳动合同法》明确限定了试用期的期限、试用期的最低工资水平以及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聘试用期劳动者,牢牢封堵了《劳动法》的法律漏洞。”
合同    有关专家介绍,尽管《劳动法》规定了试用期的上限不能超过6个月,但由于没有规定约定试用期的条件和明确试用期的性质,依然为一些用人单位规避法律义务、损害劳动者权益留下可钻的法律漏洞。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往往以试用期为借口,损害劳动者权益。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主要表现为这样几种情形,一是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律责任,并把试用期排除在劳动合同有效期之外;二是随意解聘劳动者,因为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有的用人单位在生产旺季大量招人,而在试用期结束前一天解除劳动合同,甚至重复约定试用期;三是拼命压低待遇,不仅工资上同工不同酬,而且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也一概没有。
    据了解,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时,公众对试用期问题的关注焦点也主要集中在上述三个方面,并且强烈呼吁立法机关应有针对性地做出有效的制度设计。
    值得欣慰的是,《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积极回应,分别在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中明确限定了试用期的期限、最低工资水平以及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聘试用期劳动者: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从中不难看到,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实现短期用工、将劳动者当作廉价劳动力的“如意算盘”再也打不成了。更何况,《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三条中又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工人日报)

一批法规和部门规章自8月1日起施行
    自8月1日起,一批法规、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优抚对象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将享受优待照顾
    8月1日是建军节,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出台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从这一天起正式施行,具有特殊的意义。办法明确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优抚对象按属地政策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优抚对象的特殊医疗补助,优抚对象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享受优待照顾。
    畅通行政复议渠道 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行政复疗补助,优抚对象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享受优待照顾。
    为使优抚对象能较一般社会群众优先享受基本医疗制度保障,办法要求政府对优抚对象参保须提供相应帮助。同时,办法明确了医疗补助的适用情况、资金渠道,待遇上体现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略高于其他优抚对象的原则,还对各类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的优待照顾做出了具体规定。议法实施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条例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切实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到商业银行办理现金存取业务单笔超过5万元需核对身份证件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出台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管理办法明确,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开立基金账户;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等项业务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此外,金融机构应当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管理办法规定,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我国监理“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对于保障基金的性质、筹集和管理、适用范围、偿付比例以及处罚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保障基金将补偿投资者保证金的无辜损失;该保障基金将设立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存储。
    暂行办法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将对投资者无辜投资损失进行偿付,10万元以下的保证金损失,予以全额补偿;对于10万元以上的部分,区别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分别按9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偿。(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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