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人事争议,怎样仲裁?
    现行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是人事部在1997年制定的。此次《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简称《规定》)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以解决新变化与现行制度的衔接问题。人事
    ——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化解人事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一个重要的纠纷处理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和规范,从而保证人事争议案件能够得到客观、公正、及时的处理,有效地化解人事纠纷,维护和谐的人事关系。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需要人事争议仲裁发挥更大作用。人事制度改革正在由单项改革进入到综合配套改革阶段,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特别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经常出现人事关系的变更和解除,由此产生的人事纠纷不断增加。
    ——公务员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的出台,要求人事争议仲裁处理规定相应跟进。这两部法律法规明确将聘任制公务员和军队文职人员的争议纳入人事争议仲裁的范围。
    考虑到地方差异,《规定》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受案范围——主要适用于五类人事争议 职称评审等争议不在此列
    李某是一个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2003年,他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2005年聘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但李某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2006年,单位突然提出解除聘用关系,李某不服,向人事仲裁委请求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其实,不单像李某这种因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而不续签聘用合同的争议可提请仲裁,其他如关于约定服务期发生纠纷等人事争议均可提请仲裁。根据《规定》,人事仲裁的受案范围主要适用于五类争议: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但《规定》特别指出,因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审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不按本《规定》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此外,《规定》实行申请人单方申请制度,即人事争议发生后,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争议事项符合仲裁机构的受理条件,仲裁机构都应当受理,启动仲裁程序。对方不提交答辩书或者不出庭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程序——五方人士组成仲裁委员会 结案期限不能超过120天
    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仲裁申请、受理、开庭审理、调解、裁决等主要环节。当事人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90日内结案。需要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30日。
    在仲裁委员会组成上,《规定》要求由五方人士组成,即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用)单位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法律专家,体现了多方原则,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更具有代表性。
    另外,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人事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独立办案,相互之间并无隶属关系。(人民网)

食品监管,从田间到餐桌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在从田间到餐桌的长链条中,相关部门制定了一整套监管规章和措施,强化落实,逐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证人民群众的饮食健康。
    标准环节 健全指标体系 完善监测网络
    卫生部负责食品卫生标准制定工作。截至2007年8月,卫生部已制订完成食品卫生标准400余项,基本覆盖了从原料到产品中涉及健康危害的各种卫生安全指标,也覆盖了食品生产加工中各个环节的卫生要求。
    根据国内外食品安全形势需要,卫生部已经确定了2006―2008年食品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274项。“十一五”期间,卫生部将加强食品标准间的协调和统一,重点做好食品微生物、食品污染物、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等标准制修订工作。
    另外,有专家指出威胁人体健康的第一号食品安全问题是食源性疾病。目前,我国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已经覆盖15个省,每年对消费量较大的54种食品中常见的61种化学污染物和多种致病菌进行监测,获得超过40万个监测数据,初步掌握了我国食品中重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状况及动态变化趋势。
    种养环节 严控农药残留 形成规模生产
    蔬菜和肉类中的农药及兽药残留是百姓关注的食品安全焦点问题。怎么办?食品安全的种植养殖源头治理是农业部门重点推进的。
    今年1月1日起,国家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在国内的销售和使用。上半年全国农业部门共查获收缴5种禁用高毒农药488.7吨,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而且,农业部正在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成规模化生产,更好地来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标准化措施。
    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逐步增强,农业标准化水平提升,农产品安全质量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今年4月份,农业部在全国主要大城市监测结果显示,蔬菜农药残留的合格率达到94.3%,水产品中氯霉素污染的合格率达到99.4%,畜产品中瘦肉精污染合格率达到98.9%。北京、天津、上海、深圳4个城市的检测结果和2001年相比,均提高了30多个百分点。“十一五”期间,主要鲜活农产品质量合格率要达到96%以上。
    加工环节 许可证要规范 小作坊严监管
    目前查处的不合格食品许多来自小作坊甚至黑窝点。全国100多万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不足10人的小企业、小作坊占七成,有35.3万家,相当一部分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或不按标准生产加工。
    国家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强化对小作坊一系列监管措施,督促小作坊改造安全卫生条件,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滥用添加剂,限制其生产加工的食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县级行政区域。到“十一五”末期,使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量下降50%。
    质检部门正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已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实现对国家标准规定的28大类525种加工食品,以及食品包装、容器等7类食品相关产品的认证和颁证,已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104716万张,发放食品相关产品许可证2386张,拿到许可证的食品企业总体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90%以上。力争到今年年底,把28大类食品全部纳入无证查处范围。
    流通环节 实施全程监管 开展专项整治
    工商部门将食品质量监管作为食品安全的重中之重,对食品质量准入、交易和退市进行全程监管。
    各级工商机关普遍建立了经营者自检、消费者送检和工商机关抽检相结合的监测体系和工商系统省、市、县工商局和工商所四级联动的快速检测体系。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配备食品质量快速检测车372台、检测箱5366个。另外,对依法查处的不合格食品,及时公示信息,责令经营者停售和追回,及时有效实施退市制度。今年上半年,全国工商机关对5756.83吨不合格食品实施了退市。
    与此同时,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解决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食品,经销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等问题,维护消费安全。今年上半年,全国工商机关共检查食品经营主体600.72万户次,查处取缔无照经营6.36万户,吊销营业执照2207户。
    落实环节 部门通力合作 建立应急体系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食品安全承担着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及牵头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不久前牵头制定了《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每年牵头全国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的工作,会同31个城市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促进监管措施的落实。
    目前,已建立了全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初步构成了食品安全信息的报送网络和发布,组织各个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信息监测和食品安全状况的综合评价,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建设。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出现食品安全事件时,食品药品监管局会立即与各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比如要做安全性评价,卫生部很快会组织专家及时做出科学评价;如果流通领域出了问题,工商总局会马上采取措施。总之,各部门将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保证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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