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2007年10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中外法律体系比较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大部分国内学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各法律部门所需要的法律已经基本齐备。
这是教育部确定的“985工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创新基地”组织的大型学术活动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等国内22个大学以及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的百余名学者参加了会议。
据统计,从1979年到2007年8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了539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法律347件,当中除去修改、废止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是221件,法律解释14件,法律问题的决定178件。此外,1979年以前制定的现在还继续有效的有8件。国务院颁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7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现行有效的600多件。
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陈斯喜表示,我国在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要在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务还非常重,还有一大批法律需要制定,特别是需要加强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定。
“到2010年以后,我们所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只能说是基本的、框架性的,还不能说是十分完善和健全的。”陈斯喜说,还需要制定一批新的法律,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已有的法律。
在2010年以后,法律编撰工作将提上议事日程。近30年的立法方略,分批出台的单项法律将进行整合,编撰形成若干个综合性的法典。除了目前已经形成的刑法典,民法典、商法典、环境保护法典、劳动法典等将编撰形成。(中国青年报)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凸显十大变化
10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对施行了16年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出台修改决定,一系列重大修改直击“申诉难”、“执行难”。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十大变化引人注目。
一是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5项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现在把这5项具体化为13项再加一款,使事项更加具体化了,老百姓更加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项被明列其中。
二是明确了特殊情形应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原先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对此,有常委会委员提出,有的再审事由可能两年后才发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两年后才发现某些再审事由的情形,有必要针对特殊情形做出适当延长申请再审期间的规定。
三是明确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且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间。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实践当中当事人多头申诉、反复申诉,规定不明确,这也造成了人民法院的重复审查,这次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样既可以避免多头申诉、重复申诉,又可以保障人民法院能够公平地审理案件。这次修改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四是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原来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了检察院可以因4种情形而提出抗诉,对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该再审。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把检察院可以提请抗诉的4种情形具体划分为13项,加上另外一款规定。同时明确了人民法院收到检察院的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再审的裁定。
五是增加了“立即执行”的制度。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员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之日起,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以后,就转移隐匿财产,执行通知反而给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提供了机会。所以这次增加了一款规定,即“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六是增加了财产报告制度。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是故意拖延不执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这次修改决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提供虚假报告或者拒绝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和拘留,保证了执行。
七是加大了执行联动机制。原来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些促使当事人履行判决裁定的措施,为了促使当事人履行,这次规定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同时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
八是提高了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对个人的罚款为一千元以下,对单位是三万元以下。现在规定对个人的罚款提高到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九是增加了执行异议制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促使人民法院尽早地督促执行。另外,增加规定了变更执行法院的制度。针对目前执行活动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赋予了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对个别地区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确实属实,可以责令原审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执行,也可以决定由其他法院执行。
十是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间。原来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是法人的,规定是半年,涉及到个人的,执行期间是一年,执行期间很短。这样使得被执行人存在侥幸,只要拖过这个期间,财产就不被执行。这次延长了执行期间,在决定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而且申请执行的时效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