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扩大廉租房受益面 明年覆盖全市
上海市政府近日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扩大本市廉租住房受益面工作。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主持会议并强调,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区县、各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切实将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落到实处,让低收入家庭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实实在在分享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
住房保障问题历来是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之一。本市从住房解困到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截至2007年7月底,全市纳入廉租住房体系的家庭共有2.48万户。去年底以来,浦东、卢湾两区四个街道率先开展了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试点,放宽了廉租对象的收入认定标准,并建立了与之配套的一系列新机制。根据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今后五年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目标任务,本市将从几个方面入手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健全廉租住房制度:一是建立廉租对象收入认定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二是适当扩大实物配租比例,三是逐步扩大廉租房源筹措的规模,四是建立资金和税收保障制度,五是进一步健全廉租住房管理体系。
会议认为,本市扩大廉租房受益面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为面上推开积累了经验。当前进一步扩大试点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会议决定,从9月上旬起分步启动实施。浦东、卢湾两区先行推开扩大廉租房受益面工作,其他区县先选择两个街道(镇)推行,年内覆盖到中心城区各个街道,明年覆盖到全市各区县。
会议强调,廉租住房制度是住房保障体系的一大重点。要进一步加大市区两级统筹协调力度,不断强化“市区联手、以区为主”的推进机制。要从合理确定廉租对象收入线、加强收入信息比对平台建设、完善住房面积核定办法、建立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一门受理模式等几方面着力,加强探索、破解难题、完善办法、形成机制,真正把好事办好、办实。(解放日报)
深圳市取消养老保险户籍限制 惠及近320万民众
2007年1月,重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颁布,其中最大的突破是非深户籍员工养老门槛降低,取消了非深户籍员工退休前5年连续缴费的限制。这意味着,非深户籍员工在养老的条件上和深户籍员工平起平坐,即只要累计缴费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在深圳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新规还包括建立了深户籍人员“延缴延退”制度、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的参保等。
据统计,截至2006年12月31日,深圳参加养老保险人数达426万人,其中约320万为非深户籍员工。目前已有近200名非深户籍员工在深享受养老待遇,月平均养老待遇约1100元。
有关人士称:取消非深户籍员工的限制,也并不影响深圳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人口结构。因为深圳已经改革调整了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使缴费基数高低、时间长短和待遇高低挂钩更加密切,对于缴费基数普遍低、缴费年限普遍短的劳务工而言,待遇也会较低。
取消非深户籍员工须连续缴费5年限定。过去,非深圳户籍员工想在深圳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需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深圳连续缴费。新条例取消了这一条款,非深户籍员工在深养老条件与户籍员工达到一致,即“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同时在退休时累计在深缴费满15年”。比如一名深圳户籍的男职工,6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只交了10年养老保险费,那么他可以在个人缴费窗口继续缴费5年,并在65岁的时候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
户籍人员缴费年限不够可延缴延退。深圳过去不少市民退休时,因各种原因缴费年限不够15年,按原规定市民在退休时,只能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和一次性生活费。新条例在户籍人员中推行了“延缴延退”的制度,即允许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达不到标准的户籍人员,有两种选择:一是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和一次性生活费,终结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二是由本人申请继续缴费,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应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员工本人缴纳。在缴费年限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市社保机构停止收缴养老保险费,员工申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新条例还规定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就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