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等一批法律法规7月1日起施行
保障残疾人权利、规范房屋登记行为……7月1日起,修改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一批法律法规施行,将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重要影响。
残疾人就业应按比例安排
修改后的残疾人保障法自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明确提出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修改后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修改后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国家采取辅助方式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法律还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
国务院日前公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条例指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条例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程序,并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条例指出,违反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住房和建设部规范房屋登记行为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房屋登记办法》自7月1日起实施。
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了新的内容:一是坚持“登记为民”原则,注重可操作性,方便人民群众办理登记。如登记依申请而启动,明确登记时限,对登记申请人的告知等方面的规定,均体现了该原则。二是确立和细化了登记簿制度。明确了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明确了登记簿的内容和形式。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审查的几个方面,登记机构对审查符合法定要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合理界定了登记机关权限,有利于提高登记效率。四是细化了《物权法》规定的登记类型。办法对《物权法》确定的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等登记类型作了具体化规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证监会出台两细则 规范券商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自7月1日起施行,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项下定向资产管理和集合资产管理两项业务。
两个《细则》对保护客户委托资产安全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对客户委托资产实施托管;二是客户委托资产独立;三是强化内部、外部监督;四是保障集合计划推广期间客户资金安全。两个《细则》要求证券公司应当为客户提供适当的资产管理服务。一是证券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相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引导客户审慎投资;二是证券公司要制作风险揭示书;三是证券公司营销活动中必须要向客户全面、准确地讲解资产管理合同内容和业务规则,对集合资产管理客户还要介绍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讲解客户投资集合计划的操作方法等。在防止利益输送、保证公平交易方面,两《细则》要求证券公司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诚实守信,审慎尽责,避免利益冲突,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两《细则》还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规定了较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客户的知情权。
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的执业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发布并自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以及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其他的地质勘查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条例规定,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的执业档案管理制度。执业档案应当记录地质勘查单位的执业经历、工作业绩、职业信誉、检查评议、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并规定地质勘查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不得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不得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在委托方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不得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新华网)
刑法第七次修改剑指腐败和经济犯罪
在全面修订后的第九年,我国旨在惩治各类犯罪的刑法,又面临第七次重要的修正。
8月24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受委员长会议委托起草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初次审议。
受贿犯罪主体扩大 配偶子女列入其中
近年来,我国查处的领导干部受贿犯罪中,领导干部“身边人”参与作案现象普遍。李嘉廷、刘方仁、慕绥新、吴振汉、郑筱萸等人收受贿赂都有“伙同”其配偶、子女以至情人实施的情况。
但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有关受贿罪的规定,受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本罪。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只能作为共犯而构成受贿罪。
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以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
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有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上述规定中的“关系密切的人”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夫、情妇,也可以是身边的人,包括司机、秘书等。这就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不仅要管好自己,还要管好“身边的人”。
同时,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虽已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利用其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也将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加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 最高法定刑由五年提高至十年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该罪刑罚偏轻,建议加重。
法工委认为,这类犯罪社会影响恶劣,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对其加重刑罚是必要的。
为此,修正案草案建议将本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
“这样修改,加重了对这类犯罪的惩处,在量刑上又与贪污贿赂犯罪有所差别。”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司法实践中,对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尽力查证犯罪事实,依照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严惩。
完善内幕交易罪规定 打击建“老鼠仓”行为
刑法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
目前,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因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在证券市场火爆时,曾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基金公司经过研究,决定把大量资金投到某一支股票上。但基金经理在买股票的时候自己也买了很多,并告诉他的亲戚朋友也投钱到这支股票上,提前建仓,之后提前跑掉,即通常说的“来得快,跑得也快”。
这种被称为“老鼠仓”的行为,无法用现行刑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罪”进行打击。但这种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
为此,法工委建议,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增加一款,规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关于从事内幕交易犯罪的规定处罚。
修改偷税罪的标准 初犯可不追究刑责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从偷税的具体数额和所占应纳税款比例两方面对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
但在经济生活中,偷逃税的情况十分复杂,同样的偷税数额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不同。
世界上很多国家,在逃税问题上一般采取以民事处罚为主的原则。美国一年的民事处罚大概是490多万起,但是定罪的不足2000起。
有关部门建议,在刑法中对偷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不作规定,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并适时调整。同时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建议最终在修正案草案中得以体现: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增加规定:有本条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工委负责人指出。
修改完善反洗钱措施 增设窝藏的单位犯罪
根据现行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追究刑事责任。
现实生活中,这类犯罪有些是以单位实施的,依据现行法律无法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修正案草案增加单位犯本罪的规定。法工委负责人说:“这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刑法的反洗钱措施。”
严打组织传销行为 将其作为单独罪名
目前,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严重。
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现在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的犯罪;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实行数罪并罚。
“这样规定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法工委负责人指出。
有专家指出,这一刑法新增规定,主要是打击组织领导传销的人员,而不是普通的传销人员,毕竟他们也是受害者。
走私罪客体进一步扩大 出口古植物化石系犯罪
现行刑法以具体列举的方式对走私武器、弹药等以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文物、贵重金属、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货物、物品的犯罪作了专门规定。对走私所列举的违禁货物、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的,则按照偷逃关税的数额定罪量刑。
现实生活中,除了刑法所具体列举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外,国家还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规定了其他一些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如禁止进口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制品、禁止出口古植物化石等。
“对走私这类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不应也无法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样,按其偷逃关税的数额定罪量刑。”这是海关总署提出的意见。
为此,法工委建议对刑法上述规定作适当修改,增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规定。
禁止非法泄露个人信息 违法者可能被追究刑责
“产妇还没有出医院,乳品公司就找到家里来推销。”近年来,这种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其源头有的竟是一些国家机关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电信、金融等单位。他们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非法泄露,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
修正案草案拟在刑法中增加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未成年人盗窃 最高可能判刑七年
现在在一些大中城市,未成年人有组织地进行扒窃、抢夺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每次数额都不大,公安机关抓住这些未成年人都不满足立案条件,只能放人。但是,他们的背后经常会有一个成年人的团伙在操纵。
“这种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法工委负责人指出。
修正案草案此次拟在刑法中增加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增加绑架罪刑罚层次 主动放人的从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就是绑架罪。作为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绑架罪起刑点很高——十年。但事实上,现在的绑架犯罪已经和许多年前大不相同,以前绑架者多是亡命之徒,手段也很残忍。现在绑架者很多既不“撕票”,也没有虐待行为,只要拿到钱就会放人。
刑法对绑架罪设定的刑罚层次偏少,已不能完全适应处理这类情况复杂案件的需要。另外,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规定,对绑架他人后主动放人的,应从轻处罚。
据此,修正案草案在刑法规定的绑架罪中增加一档刑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绑架罪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应予严惩。”法工委负责人指出,同时,考虑到实际发生的这类案件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在刑法设置上适当增加档次,有利于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惩治犯罪。
逃避境内动植物检疫行为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了逃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犯罪。
从司法实践看,引发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不仅有逃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行为,还有逃避依法实施的境内动植物防疫、检疫的行为。对后一类造成严重危害的违法行为,目前尚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法工委建议将刑法上述规定修改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盗窃部队车辆号牌最高可判三年徒刑
近年来,盗窃、出租、非法使用军队车辆号牌的情况时有发生,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损害了军队形象和声誉,影响了部队战备训练等工作的正常进行。
为此,修正案草案在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的犯罪行为中,增加盗窃、非法提供或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情形。
这一款的最高法定刑期为三年。(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