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行听证制度
国务院近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就加强市县两级政府依法行政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规定。新华社6月18日发布了决定全文。
决定要求,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决定指出,要改革行政执法体制,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南方日报》)
新《道交法》开始施行 机动车无过错担责不超10%
“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事故,机动车如无过错,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机动车的赔偿不超过10%。”5月2日起,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施行,记者获悉,当中进一步明确了汽车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撞人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自4年前实施起,就一直得到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当中的第76条对“撞了不白撞”的规定,广大司机特别反映强烈。
2007年,针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审议,并于当年12月29日作出修改决定。第76条被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国网)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月1日起实施
劳动者可拿着“调解协议”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争议仲裁时间从60天延长至一年,“一裁终局”让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能得到解决……这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将在今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后实行。
亮点一 讨薪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40多名民工在成都一家建筑单位做工3年,一直没拿到工资。尽管单位开具了“欠条”,却一直不履行。民工到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单位支付他们总共100多万元工资,可单位仍然不履行,民工最终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解读:今年5月1日起,只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民工就可直接将“欠条”交给法院,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不履行,则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特别强调,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宜的要达成调解协议,才能申请支付令。
亮点二 仲裁申请时效延长至1年
案例:2007年10月,张某因工伤索赔问题与单位发生争执。2008年2月,张某向成都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但因为张某的仲裁申请已超过60天的仲裁时效,仲裁委最终做出了“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的裁定,张某只能向法院起诉。
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仲裁时效期限从60天延长至一年。如在规定的仲裁时效内,因调解、投诉等原因中断,从中断之日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时效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如企业欠薪,只要劳动者仍在该企业工作,即使超过一年仍可“翻旧账”,申请仲裁索回工资。
亮点三 执行“一裁终局”倾斜劳动者
案例:2005年,王某在某房产公司打工,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连续7个月都没有发工资给王某,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结果是公司应支付拖欠工资。可公司不服,上诉到法院。一审判决后,公司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一拖再拖,直到现在王某还没拿到工资。
解读:今年5月1日起,一旦劳动仲裁委做出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等裁定,用人单位就必须无条件履行。对于小额仲裁案件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一经仲裁委裁决后,用人单位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而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亮点四 追索可裁决先予执行
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案件从受理之日起,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该在60天内作出裁决。如果60日内未作出裁决,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曾文忠介绍,对部分事实清楚的可先行裁决;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案件,根据申请,可裁决先予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可不提供担保,企业要求先予执行则必须提供担保。从今年5月1日起劳动争议仲裁不再收费。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4种情形下可解除
国务院法制办5月8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14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14种情形是:(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新华网)
6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施行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水污染防治……自6月1日起,律师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毒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将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重要影响。
律师法:进一步保护律师执业权利
为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修订后的律师法6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律师法针对律师在诉讼中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辩护等权利专门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部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此外还特别强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为了更好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利,新修改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与此同时,新修改的律师法还针对原来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实践中基本无人同意的实际情况,增加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此外,新修改的律师法除原则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外,还将律师权利保障的原则进一步具体化,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水污染防治法: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将严惩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对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给予严惩。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禁毒法:彰显政府禁毒决心
禁毒法自6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禁毒工作涉及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彰显了我国政府的禁毒决心。
禁毒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禁毒法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根据禁毒法的规定,吸毒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范围。
商品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6月1日起,消费者习以为常的免费购物塑料袋将开始有偿使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联合发布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从今年6月1日起,商品零售场所有不标明塑料购物袋价格,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袋等行为之一的,将受到最高1万元的罚款。
新规问责土地违法官员
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公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四种情形,要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员责任: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规定明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规定要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卫生部: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卫生部发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6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时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新标准指出,使用食品添加剂时,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等。新标准明确,在以下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保持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五类建筑起重机械6月1日起不得出租使用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建设部近日发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是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是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是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是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是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