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明年起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2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此,财政部综合司负责人19日说,这一减费举措将为企业和社会减轻负担约190亿元。
    财政部数据显示,连同自2008年9月1日起停征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约170亿元,今年以来国家采取的减费措施可直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约360亿元。
    财政部综合司负责人说,此次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是落实当前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有效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通过实施强有力的减费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发挥与减税政策相同的扩张效应,促进企业增加投资和居民消费,扩大国内需求。
    同时,他指出,出台此项政策也有利于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体功能和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加强和改善政府行政管理,促进服务型政府的建立。
    据介绍,此次取消和停征的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流动、执业资格、工程建设、外贸出口、药品生产、家禽养殖、农业生产等多个领域。此外,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也将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
    财政部表示,此次取消和停征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后,会造成财政减收。各级财政部门要妥善安排财政预算,做好相应的经费保障工作。
    这位负责人指出,按照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下一步,我国还将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基本思路是:按照“正税清费”的原则,继续对现有收费进行清理、整合和规范,推进税费制度改革,优化财政收入结构,逐步建立以税收为主、收费为辅的政府收入分配体系。
    (新华社1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布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企业国有资产法共分9章77条,分别为总则;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法律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法律对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作了专门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华网10月29日)

国企职工持股原则限于持本企业股权
    对于国企改制中的员工持股问题,国资委8日发布《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持股行为,尤其严控国有大企业的职工持股。
    针对不同规模的国有企业,《意见》对职工持股进行了区别对待,对于国有中小企业,采取“放开搞活,鼓励职工自愿投资”方式,而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的员工持股,则强调“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在国有大型企业改制上,明确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而针对关联企业,《意见》严格限制国企职工投资。
    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
    国资委称,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明确规范职工入股资金来源
    国资委意见规定,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对于历史上使用工效挂钩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以全体职工名义投资形成的集体股权现象应予以规范。
    规范国企职工投资关联企业行为
    而对于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企业的行为,《意见》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意见》规定,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严格限制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有其他关联业务的企业;不得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
    同时,《意见》还对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提出要求。规定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资产、业务改制设立新公司,职工投资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等等。
    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作出上述严格细致的规定,是出资人为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管理,防止国有企业职工通过投资关联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关联企业指与本国有企业有关联关系或业务关联且无国有股份的企业。
    规范国企与职工持股企业关系
    在国企与职工持股企业关系方面,国资委《意见》规定,引入职工持股的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新公司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设立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取业务往来单位,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产品、服务交易应当价格公允。
    国有企业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公允价确定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不得无偿提供。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本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业内人士指出,国资委此次出台的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职工持股的利益链条关系进行利益输送,进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这一点而言,该意见如果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国有企业资产不被部分内部职工通过各种利益输送手段进行侵害,有利于国有企业的长远发展。(中国网10月8日)

“会考”退出历史舞台  安徽57项教育政策规定作废
    近日,安徽省教育厅正式宣布废止近年来印发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共57项,其中包括废止“理科实验班招生”以及“安徽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实施规程”等政策和规定。这意味着我省“理科实验班”及“高中会考”将退出历史舞台。
    据了解,此次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大多是在2001年~2007年期间实施的文件和政策。这些政策在当时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对我省的教育发展也有促进。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政策和法规不再符合社会和教育发展的需要,这其中与学生密切相关的就是“理科实验班”的停止招生以及“高中会考”的取消。
    “理科实验班”因为不符合教育均衡发展,已经被宣布停止招生。而高中实施新课改后,会考开始被学业水平测试所代替,原先的会考考试规程也失去了意义。此外,还有中小学学籍管理等规程,都被废止或宣布失效。
    这57项被宣布“作废”的教育政策中,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文件,省教育厅宣布予以废止,共有29项;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共28项。日前,省教育厅正式行文公布了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中安在线-新安晚报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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