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突发,为基层执政敲响警钟
镜头一:6月28日至29日凌晨,贵州省瓮安县部分群众因对一名女学生死因鉴定结果不满,引发大规模人群聚集围堵政府部门和少数不法分子打砸抢烧突发事件。
镜头二:7月3日,陕西省府谷县一村民驾驶农用货车为逃避检查跳入黄河并死亡。一些民众包围住警察,并把警车掀翻、砸烂。
镜头三:7月19日,云南省孟连县发生胶农聚集和冲突事件,40余名公安民警和10余名胶农在冲突中受伤,2名胶农死亡。
针对接连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一些受访的专家称,虽然导火索不同,但其中深层次的原因大体相同。几起事件无不是由群众的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一些领导干部对群众的感情冷淡麻木、滥用警力激化矛盾等造成的。激烈的冲突对抗、严重的破坏性后果、恶劣的社会影响,几起群体性事件以极端表现形式给基层党委、政府敲响了警钟。
群众利益漠视不得,积怨过深当心积重难返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事实上,一些群体性事件突然爆发出来,实乃多年矛盾蓄积而致。
瓮安是一个矿产资源丰富的地方。近年来,经济社会得到较快发展,但在移民搬迁后期扶持、违章建筑拆除、矿权纠纷处理、国企改制中,出现了各种矛盾,沉积的有影响的重点信访案件就有20多起,各种矛盾纠纷没有得到及时化解。
瓮安县玉山镇大坪村村民因土地占用费等问题,多次与矿山发生纠纷,2005年、2006年分别与当地矿山发生冲突。其中一次冲突中,矿山叫来20多个社会上的人殴打村民。村民堵矿以示抗议,村、乡、县均协调未果,最后竟是矿山方面叫来社会上的中间人调停,才算了结。村民罗国华说:“县里派来调解的都是公安部门的人,威胁我们不要再闹事。说再闹就把我们抓起来。我们是在闹事吗?对矿山找黑社会的人来打我们为什么不闻不问?我们是在为自己讨一点公道啊!”而这只是积怨的冰山一角。
大量积案和积怨的存在,民声早已鼎沸,党群干群关系开始紧张。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于建嵘研究员表示,事实上,民众对当地政府已经表现出不信、不满、不服,而这种对政府的“三不”正是瓮安事件发生的必然性原因。在民众与政府关系高度紧张的背景下,任何一个偶然事件,都有可能导致民众和社会情绪的“井喷”,酿成不应有的过激行动。
云南孟连事件同样如此。云南省委副书记李纪恒指出,胶农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增收致富的美好愿望被一些坏人利用,导致胶农长期以来对橡胶公司的积怨逐步转化为对基层政府和干部的积怨,最终集中爆发引起冲突。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对记者说,这几起事件给我们的一个深刻警示是,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政府绝不能麻木不仁,无所作为,而必须有作为、早作为,畅通各种利益诉求渠道,及时解决群众的各种诉求,不能让百姓言论成为“堰塞湖”。在矛盾凸显期,各级领导干部不应回避矛盾,而要敢于直面矛盾,善于化解矛盾。回避矛盾,只能将“小事拖大,大事拖炸”,最后积重难返。
“对党充满感恩之情、待人善良温和的傣族群众,拿起了刀斧棍棒,与警察对抗,用暴力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件事情必须引起我们当政者的深刻反思。”李纪恒在处理孟连事件时对云南官员提出严厉警告。
对此,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教授说,群众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集中反映出一些领导干部漠视群众利益、听不进群众意见、高高在上当官做老爷的工作作风。而这种越来越与群众疏远冷漠的工作作风,与现行干部考核任用、政绩评价体制有关。因此,现行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到了必须修改的地步,干部的升迁考核一定要反映当地百姓的民意。惟此,才能改变一些官员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现状。
作风粗暴易激化矛盾,动用警力须慎之又慎
“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国家有关部门前不久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对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使用警力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直指当前群体性事件中警民冲突的要害。
综观近期发生的一系列群体性事件以及一些个人“极端暴力事件”,我们不难发现,人民警察都处在了冲突的第一线。反思贵州瓮安事件,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十分痛心地说,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决不能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更不能用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
记者发现,当前在处理一些社会矛盾和纠纷时,一些基层政府过度依赖于采取强制手段,这不仅不利于缓解和消除矛盾,反而不断制造矛盾,加剧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紧张关系。夏学銮说,一味地看重秩序的维护,随意动用警察,采用暴力手段平息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虽然表面上平安了,但怨气却不断积累,矛盾不断加深,从而为引发更大的冲突埋下了隐患。因瓮安事件被撤职的前瓮安县公安局长申贵荣说:“遇到群体性事件就出动警察,这种‘得罪’老百姓的事,都得我们去做……我们几乎把人都‘得罪’完了。”
于建嵘说,在一些基层政府的各种预警制度设计上,要么是无视民情民意,要么是把民众的一举一动都当成“敌情”。从危机处置技术上说,这些地方政府的做法,出发点不是化解矛盾,而是暴力压服,这必然致使冲突一再升级。目前,在现有的行政体制下,为了完成上级分派的各项任务及众多的一票否决指标,一些基层政府及干部的行为越来越出现强制的暴力趋向,这亟待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捂盖子反致疑窦丛生,信息公开才能赢得信任
在瓮安事件中,关于一个女学生死因及死亡事件处理的各种半真半假的信息,凭借现代传播手段四处流传。由此,不明真相的群众聚集起来,最后酿成群体性事件。
于建嵘说,群众“不明真相”是实,但他们不明真相事出有因。当当地政府失去公信力,新闻媒体声音单一乃至失声,社会又缺乏具备公信力的非政府权威信用机构时,民众必然“不明真相”。不明真相而又义愤填膺的民众,最容易被高度情绪化的传言动员起来。他们采取的行动势必过激,势必导致严重后果。所以,在指出群众不明真相的同时,必须指出导致群众不明真相的责任方是掌握“知情权”和“信息发布权”的当地政府。
“任何不利于自己的信息首先封锁,成就逐级放大、问题逐级缩小,只报喜不报忧,一些基层政府的惯常做法,在信息社会里已经完全失灵了。但是这些陈旧的观念,某些干部仍然固守不放。”于建嵘说,出现了问题就“怕”、“包”、“捂”,小事不报告,大事先摆平再报告,可等摆不平被迫报告时,局面往往已经难以收拾,丧失了将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的最佳时机。(《半月谈》)
涉农职务犯罪有十大新动向
近年来,党和国家对“农业、农村、农民”实行了许多具体的实惠政策,加大了对农村的资金投入。然而,这些资金也成了部分农村干部眼中的“唐僧肉”。日前,河南省检察院济源分院对2003年至今年9月发生在辖区内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深入调研,发现这类犯罪有十大新动向,建议通过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有效遏制涉农职务犯罪,从而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农村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廉政环境。
1.五年多查办涉农贪官37人
2003年以来,济源两级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依法打击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破坏农业生产发展、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重视查办发生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扶贫开发、退耕还林、农村综合改革等领域和环节中的职务犯罪,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把惩治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作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
2003年至今年9月,济源两级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发生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下简称“涉农案件”)37人,占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总数的30.8%,其中涉案金额在贪污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有20人。通过办案,既保障了涉农资金的安全运行,保证了中央新农村建设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措施的落实,又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为新农村建设营造了廉洁高效的法治环境。
2.涉农案件有十大特点
从涉案罪名来看,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案件较多。
五年多来,济源两级检察机关查办的涉农案件全部为贪污和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其中贪污犯罪的有26人,占所有涉农案件人数的70.2%;挪用公款犯罪的有11人,占所有涉农案件人数的29.8%。
从发案态势来看,涉农职务犯罪仍呈高发态势。
济源检察机关在2003年仅立案查办涉农案件4人,到2007年已达12人,而今年1月至9月就已立案8人,这充分说明此类案件高发的态势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
从涉案人员的身份来看,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财务人员居多。
在查办的37人涉农案件中,乡镇党政机关干部(主要是指乡镇党委、政府和财政所等各站所工作人员、科技工业园、涉农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成员等对涉农资金的使用具有管理权限的人员)有5人,村支书有10人,村委会正副主任有5人,其他村委成员1人、会计6人、出纳1人、居民小组组长6人、普通村民1人、其他人员2人,分别占涉农案件罪犯人数的13.5%、27%、13.5%、2.7%、16.2%、2.7%、16.2%、2.7%、5.4%。从中可以看出,享有涉农资金分配权的乡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涉案的较多,而对村级财务开支具有重要决策权的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其他村委成员、会计、出纳等人,则是涉农案件的高发人群,占所有人数的62.2%。
从涉案人员的年龄来看,41岁至60岁是涉农案件的高发年龄段,占所有犯罪人数的70.2%。
在查办的37人中,年龄在20岁至30岁的有1人,31岁至40岁的有8人,41岁至50岁的有14人,51岁至60岁之间的有12人,60岁以上的有2人,分别占涉农案件总人数的2.7%、21.6%、37.8%、32.4%、5.4%。
从涉案人员的文化程度来看,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员较多,占83.8%。
通过对涉案的37人文化程度的统计分析,发现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有4人,初中文化程度的有17人,高中文化程度的有10人,大中专文化程度的有5人,本科文化程度的有1人,分别占涉农案件人数的10.8%、45.9%、27%、13.5%、2.7%。
从涉案款物的来源来看,移民补偿款和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款居多。
由于小浪底水库和西霞院工程在济源市的兴建,涉及水库移民补偿款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多发,2003年以来共立案查办此类案件14人,占涉农案件的37.8%。由于济焦、济洛、济晋、济邵等高速公路的兴建,和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2004年以来涉及征用土地补偿款的贪污贿赂犯罪处于高发态势,检察机关共查办此类案件17人,占涉农案件的45.9%。2006年以来,随着中央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对农村地区拨付的扶贫款、退耕还林款、农业专项建设资金等越来越多,这方面的贪污贿赂犯罪也逐渐呈现出来,两年来共查办此类案件6人,占立案数的16.2%。
从涉案金额来看,每起案件的涉案金额都比较大。
其中贪污5万元、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下的有18人,占涉案人数的48.6%;贪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有8人,占涉案人数的21.6%;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有7人,占涉案人数的18.9%。如济源市大峪镇财政所张某挪用公款38.3万元案;济源市轵城镇张岭新村郭某挪用公款50万元案。
从作案手段来看,多为虚报冒领。
贪污犯罪案件多采取的是虚报房屋数量、投亲靠友人数等方式冒领移民款,或直接截留公款据为己有,或将国家专项资金截留归个人公司所用等手段;而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则多采取挪用公款归个人、供他人从事营利活动等方式。
从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被判处缓刑的案件较多。
在已侦结的36人中,现已全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仅有13人被判处实刑,其余23人均被判处二年至五年不等的缓刑,实刑率仅为36.1%,缓刑适用比例高达63.9%。
村支书、村委会主任、会计等一窝端的窝案和串案较多。
2003年以来,济源检察机关先后办理涉及村支书、村委会主任、会计的窝案4件8人。2003年查办了济源市轵城镇张岭新村原会计李某挪用公款6万元案,过了几年又在该村查办了会计郭某挪用公款50万元案。
3.多策并举遏制涉农腐败
在惩治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贪污贿赂犯罪的同时,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也是一项极为重要和刻不容缓的工作。河南省检察院济源分院认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只有积极开展具有前瞻性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现“关口前移”,使掌握“实权”的“乡镇站所人员”和“村官”不能、不敢伸手,才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健康良性的法治环境。
进一步健全村(居)委会的民主和监督制约制度。要继续坚持村务公开等制度,做到重大事项必须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财务开支必须要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张榜上墙,从而保证群众能有效地监督村两委的工作。同时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村账乡镇代管等制度的作用,积极探索对会计、出纳等人员实行交叉任职等方式,定期审计涉农资金。
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管理。涉农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严格执行涉农资金的审批支付制度,并加大对涉农资金的审计力度,及早发现和纠正其中存在的问题。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也要以适当的方式,对涉农资金的管理和发放进行全程监督,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贯彻始终,确保党和政府的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进一步提高涉农干部队伍素质。涉农干部文化程度低、法律观念淡薄是贪污贿赂犯罪高发、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要加大对村支书、村委会主任的任职培训力度,搞好管理涉农资金的会计、出纳等人员的业务培训。
在有关部门通过上述三项措施着力构筑涉农干部不能犯罪的牢固防线的同时,司法机关也要发挥自己的优势。对检察机关来说,就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发检察建议和举行村民座谈会、联席会等多种形式,查找涉农资金管理中的漏洞和不足,督促有关部门健全有关制度,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对审判机关来说,则是加大对涉农职务犯罪的处罚力度,慎用缓刑,使涉农干部不敢犯罪。 (新华网 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