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证券
 

华尔街金融风暴考验中国金融业
    雷曼兄弟的破产和美林被收购引起全球金融市场的剧烈震荡,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研究室主任郭田勇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雷曼兄弟破产说明美国次债危机确实很严重,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相当大,不同的金融机构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损失,雷曼兄弟只是其中损失额度比较大的一个。
    金融业面临更大的压力
41     被美国次债波及,中国金融业面临更大的压力。首先被牵连的是持有美元资产的中资金融机构。此前,国际投行对中资金融机构持有的次级债普遍比较悲观。里昂证券发布的消息称,里昂证券估计中国银行持有200亿美元的“两房”债券。而摩根大通更是认为中行的头寸达到了250亿—300亿美元。里昂证券还认为,除了中行外,多数中资银行均持有房利美和房地美相关债券,只是占总资产比例相对较小,还不到1%。根据中行公布的信息,截至8月25日,中国银行持有的“两房”发行的相关债券数量为126.74亿美元,远低于国际投行的猜测。即便如此,如果“两房”债券的质量继续恶化,这些中资金融机构的资产也将面临更大的危机。
    受次贷危机的冲击,中资金融机构已经开始的海外投资损失惨重。其中,中投公司投资私人股权机构黑石公司损失超过10亿美元,民生银行近7亿元人民币投资美国联合银行只剩下不到1亿元。从现在的状况判断,这些投资想要扭亏需要相当长的路。
    中国社科院日前出台的报告中称,美国政府接管“两房”之后,还将对中国出口和经济增长产生实质性影响。上半年,我国出口同比增长21.9%,回落5.7个百分点,市场预计下半年还将有进一步的回落,该报告认为,中国在政策上首先要按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重新审视外汇储备的资产配置,必须确定外汇储备的最佳规模,而将其他外汇资产“藏汇于民”,以避免持有过多的外汇储备而遭受重大的风险。
    目前国际投资者对美国丧失信心,大量的热钱需要寻找出路,中国将成为他们的必然选择。短期内中国要保持资本账户平衡的压力将更大。热钱的强大流动性必然带来相当的不确定性,必定对中国金融秩序产生压力。
    中国国际经济关系协会常务理事谭雅玲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指出,外部的金融规模一直在扩张,目前很难确定一个最佳的外汇储备规模,“两房”问题与整个美国的次贷危机直接相连,其特点就是不确定性突出,损失和风险难以界定,因为按揭贷款的期限短则5年,长的可达30年,因此短期内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我们需要做的是提高效率、改革制度,使市场更加灵活,而不是只把目光盯在‘两房’债券的损失上。”
    “我认为对于手持‘两房’债券的投资者来说,现在最好的举措就是观望。”谭雅玲说。
    中长期持有银行股风险较小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研究室主任郭田勇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受雷曼兄弟破产影响,我国股市也出现了下跌,但他认为,股市机会是跌出来的。
    郭田勇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我国银行股现在普遍市盈率已经跌破10,中国银行业以100%的盈利增长这种情况已经成为历史。从国际银行业来讲,没有哪个国家银行业会成为高成长型的行业,银行业一般都是稳健经营,一般属于蓝筹股。我们这几年银行业的盈利增长速度确实是非常高的。他预测未来我国银行业的盈利情况很有可能逐渐下落。
    但他对我国银行业的未来发展表示乐观。他说,现在中国股市市盈率跟国际上接轨了,甚至比国际银行业估值还低,虽然盈利增长速度有可能回落,但是我们国内市场需求还是非常大。跟国际的银行业相比,未来我们绝对的盈利增长的速度肯定要高。如果每年的业绩能够以一个30%、40%这么一个盈利往上涨的话,那么它的投资价值还是非常强的。
    郭田勇认为,股市的风险是涨出来的,股市机会是跌出来的,越跌可能投资价值就越强。现在从大盘来看,银行股仍然很不稳定,短期持有银行股风险比较大。但是基于银行业发展和未来的盈利能力来看,长期来说在低10倍市盈率情况下持有银行股风险是相对比较小的。(中国产经新闻  2008年9月18日)

我国短期外债余额占比创新高
    国家外汇管理局10月8日发布消息: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外债余额为4274.32亿美元,比上年末增长14.4%。其中,短期外债余额为2653.65亿美元,比上年末增长20.57%,占外债余额的62.08%,创下历史新高。
    短期外债是指从境外借入的所有约定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债务资金。按照国际标准,短期外债占比的警戒线是25%。以此作为衡量标准,我国短期外债在整个外债余额中的占比已出现明显偏高迹象。
    中行全球金融市场部分析师石磊认为,短期外债的增长与前期国际资金快速流入有关。由于目前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三季度我国短期外债数量将较前期减少。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认为,短期外债的快速增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国的外债偿还压力,但相比于近1.8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规模,短期外债目前还不能威胁到我国的国际支付安全。(人民网—《京华时报》)

三年现金分红低于30%不得再融资
    10月9日,鼓励上市公司分红、回购两政策经征求意见后打包正式发布。其中,鼓励分红的政策更是瞄准现金分红这一对投资者更加实惠的举措,将上市公司再融资需满足的条件,即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提高到30%。
    9日公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明确了上述条款,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需满足“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国寿等机构投资者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明确表示,现金分红比例是其是否长期持股的重要依据,如果社保、保险等机构“预计到未来相当长时间内的回报率,则更愿意长期持有股票,而不愿意博取市场差价”。
    与此同时,中行、工行等大型蓝筹公司也均对“决定”予以积极响应,表示将在公司章程中进一步明确分红政策和比例区间。
    同时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也本着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导向,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条款,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实施现金分红不做强制性限制,代之以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制度的办法达到防范内幕交易的目标。与意见稿相比,《规定》增加一条,要求交易所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加强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程序保障的合规性监管,对回购股份交易实行实时监察,防范内幕交易以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发生。
    据悉,交易所即将发布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回购决策和操作过程中的知情人应在交易所建立备案制度,并明确交易所对公司设立回购账户实施实时监控、特别监管的相关措施。
    有关负责人还表示,证监会后续拟对《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系统修订,将对协议回购以及我国目前尚未实践过的要约回购等回购方式予以统筹考虑。(上海证券报)

融资融券上马  单边市宣告终结
42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0月5日表示,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将于近期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试点单位的范围兼顾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的证券公司,试点期间只允许证券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他同时强调,如果试点情况良好,那么将启动转融通制度设计,就会成立专门的证券金融公司,不只券商自有证券可以融出,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持有的证券都可以作为证券融出方。
    该负责人介绍,近期中国证监会将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试点证券公司的资质条件和标准,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公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审批内容、格式、标准和程序,建立公开透明的受理、审核和专家评价制度。“通知发布后,符合条件的券商就可以递交申请材料。”他指出。
    此外,针对业内流传的“T+0试点”可能配合融资融券一齐推出的说法,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不一定推出融资融券要推出T+0,融资融券交易方式和现有的交易方式一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适时公布融资融券试点的标的证券的范围和名称,试点期间中国证监会也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实施窗口指导,由试点证券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适当提高融资融券客户的资质条件,资产的门槛,和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期限,以及适度提高保证金比例和担保比例等审慎措施,防范业务风险,维护行业有序竞争的局面。
    试点先行  逐步推开
    据该负责人表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将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目前试点证券公司的家数还没有确定,将根据证券公司的净资本规模,合规状况,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和试点方案的准备情况择优批准首批符合条件的试点证券公司,之后将根据试点的情况,在总结经验完善办法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他同时指出,目前试点期间只允许证券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同时抓紧进行转融通业务的设计和准备。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后融资融券业务将会成为我国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
    “在试点初期会重点考虑证券公司风险分类的级别,选择优质的证券公司,主要体现在风险分类处在风险最低,资产质量最好的这一类证券公司。”上述负责人表示,但试点过渡到常规业务以后,会适当放松这方面的限制。
    投资者参与有门槛
    对于即将推出的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该如何参与也成为了业内关注的热点,对此,上述负责人表示,不是所有投资者都可以参与融资融券活动。证券公司会设定一个门槛,选择客户,将根据客户的资质条件以及信用度等来选择。
    据了解,因为在试点阶段,证券公司只能用自有资金和证券进行融资融券,资金和证券都非常有限,但客户比较多,因此证券公司会对资质做一些规定。
    此外,由于只有在试点券商开户才能做融资融券业务,所以,为了避免其它非试点券商客户的大量流失,上述负责人透露,将在制度上做一些规定。例如,在试点证券公司开户18个月或是两年的客户才能做融资融券业务,尽量保持对原有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业务。
    券商可适度提高保证金比例
    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之前发布的《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时,融资或融券保证金比例均不得低于50%;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所谓客户担保比例,就是证券公司可以实行强行平仓的警戒线。根据这条规定,客户在账户里的资产与负债之比不得低于130%,否则证券公司可以强行平仓。
    对此比例,上述负责人表示,在试点中,证券公司可以对上述比例适当提高。例如,对于保证金比例均不得低于50%的规定,可以提高到60%甚至70%,维持担保比例也可以适当提高,为了把风险控制到最小,提高到150%也有可能,这样两方面把杠杆对冲,可以有效的控制市场的风险。
    加大力度打击违规融资活动
    此外,该负责人还表示,中国证监会启动融资融券试点的同时,将加强对违规融资活动的打击力度,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批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严肃查处各种非法的融资融券活动,保护投资人利益,保障融资融券业务的规范有序发展。
    他强调,现在只允许试点证券公司可以提供融资融券业务,非法的提供融资融券就属于违背了融资融券试点规定。证监会将通过定期检查等方式查处非法的融资融券。
    (证券日报)

沪深交易所修改规则  给境外公司上市留空间
    9月4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颁布了《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稿)》,并于10月1日起正式生效。新规则总结了2006年以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执行与监管的经验,特别是以股价异动为监管重点,进一步健全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管联动快速反应机制。
    与旧规则相比,新规则主要呈现这样几个特点:
    一、调整了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为顺应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新规则给境外公司到境内交易所上市预留空间。同时,新规则将为上市公司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对违反规则的中介及其相关人员,增加暂不受理该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文件的惩戒措施。
    二、明确信息披露基本理念,强化公平披露。
    新规则诠释了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基本原则的含义。强调公平披露,要求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三、强化大股东的交易行为规范和诚信监管。
    新规则重点强化了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守法合规性,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履行违法买卖股票收益上缴的监督和披露义务。强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自身应尽的及时、公平披露义务,以及在获取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时应恪守的公平原则。
    四、加强董、监、高的交易行为监管。
    新规则重申公司董、监事和高管买卖本公司股份应遵循的规定;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董、监事、高管持股变动须提前向交易所报备,证券事务代表买卖公司股票也应当及时上网披露。
    五、修改了首次公开发行中有关持股人的股份流通限制。
    根据新规则,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或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法人中转让所持股份。为适应全流通市场发展的需要,对于在发行人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前12个月内以增资扩股方式认购股份的持有人,要求其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由36个月缩短至12个月。
    六、完善董秘工作、提升信息披露重视程度。
    新规则要求公司设立由董秘负责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组织管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
    七、强化定期报告法定披露义务,明确各方职责。
    新规则要求董事审阅定期报告并签署书面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意见而影响定期报告的及时披露;会计师要尽职地出具审计意见。另外,公司不得披露经董事会审议未通过的定期报告。
    八、改革停牌制度、提高市场效率。
    新规则取消了年度报告、业绩预告等重大事项一小时例行停牌,突出披露不及时、涉嫌违法违规、股价异动等异常警示性停牌。同时还增加了交易所盘中停牌措施,以强化信息披露与市场交易的联动监管;遏制长期停牌,要求公司在连续停牌期间,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
    九、明确股份分布问题和破产公司的退市情形。
    新规则对连续20个交易日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25%(4亿元股本以上低于10%)的公司予以停牌并启动退市程序,规定该类公司可以有一定的宽限期。新规则还修订完善了破产公司的具体披露要求和停复牌制度安排。
    十、灵活处理程序、遏制违规占用和担保行为。
    新规则对存在资金占用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担保的公司予以特别警示和交易限制。但为敦促公司尽快解决问题,新规则采用有情况及时启动、问题解决后随时可申请撤销ST的灵活程序,不再局限于年度报告披露期间。
    新规则还规范了股权激励事项和股权收购及权益变动事宜中上市公司的披露义务;按照新会计准则修改财务指标,完善有关用语释义、修订董监事高管声明与承诺的有关内容等。
    另外,根据两交易所就新规则发布的有关通知,截至目前,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公司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在2008年12月31日前未解决的;或者自新规则实施之日起,公司新增前述情况且情节严重的,公司应及时向交易所提交董事会情况说明、相关机构核查报告等文件并予以披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公告披露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对于已进入法院破产程序的公司,自新规则实施之日起两个(沪市)或五个(深市)交易日内,披露风险提示公告,揭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可能存在因触及其他退市情形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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