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侦部门决不能因执法不当影响企业经营
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在12月23日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经侦系统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说,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各级公安经侦部门在依法打击经济犯罪的同时,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讲究执法方式方法。决不能因为执法不当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更不能从地方和部门利益出发,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雪上加霜,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郑少东说,对涉嫌犯罪企业的正常经营账户、资金,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也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要从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出发,根据必要与可行的原则,正确适用强制措施。
近年来,经侦执法工作迈上了新台阶。经侦法制建设稳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明显提升,信访工作成效显著,执法监督机制基本建立,经侦民警执法素质和执法能力逐步提高。但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快速蔓延和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的影响,加上我国经济生活中尚未解决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经济犯罪形势日趋严峻,打击经济犯罪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任务日益繁重,执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
郑少东要求各级公安经侦部门在执法办案中,要坚持平等执法理念,在继续保持对各类严重犯罪严打高压态势的同时,对于案值不大、社会影响较小,但关系民生的普通案件予以充分关注,以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进一步加大追赃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为受害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对于因经济利益关系调整和民生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矛盾,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尽可能地推动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积极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要大力加强预警防范工作,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社会通报经济犯罪手法的新变化、新特点。(新华网)
公安部:电子眼设置地点要对社会公布
据中央电视台消息,公安部交管局12月25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将在明年4月1日正式实施。据介绍,“电子眼”的设置和查询、滞纳金等驾驶人普遍关注的问题都有重大调整。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近年来,各地已经普遍使用“电子眼”对一些违法行为拍摄取证。但是由于在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争议。新规定中对监控设备使用中涉及的设置地点、证据要求等做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固定电子眼设置地点要对社会公布。
据介绍,逾期不交罚款而产生的滞纳金问题一直是广大驾驶人关注的话题,在这次修改中,首次设定了滞纳金上限。
新规定还对酒后驾驶抽血检验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同时明确了对情节轻微、没有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最大限度地让交通违法行为人口服心服。
新规定在修改期间,通过政府网站广泛征求公众意见,200多条建设性的意见建议被写进了新法规中。(中新网)
网络人肉搜索第一案宣判 两网站被判赔偿
今年年初,一位叫姜岩的女士在自己的博客中记录了自己丈夫的婚外情之后跳楼自杀,这一事件曾在网络上引起轰动,网民们甚至发出“网络通缉令”,通缉这名年轻女子的丈夫。
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姜岩的丈夫起诉相关网站侵犯其名誉权一案作出判决,两网站被判侵权。
今年年初,31岁的姜岩在自己的博客中记录了丈夫的不忠后,从24楼的家中跳楼自杀。姜岩去世后,她的博客被转贴到各大网络论坛。而网友们则展开“人肉搜索”,将姜岩的丈夫王菲及第三者“东方”的个人信息公布于众。此后,这场风波在网络上愈演愈烈,网民把王菲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私人电话等一系列个人信息公布于网上。迫于舆论的压力,2008年1月11日,王菲所在的公司发表声明,表示公司决定暂停王菲和那名被指称为第三者的女同事的工作。随后,王菲向法庭诉“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天涯在线”三家相关网站名誉侵权,要求网站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工资损失及精神损害共13.5万元。
庭审中,王菲的代理律师表示作为被告的三家网站,在登载的文章中称姜岩是被原告逼死的、因为王家的态度迟迟不能下葬等,这些都是歪曲事实,是对原告的诽谤。
原告代理人:姜岩父亲说的话,不一定就是属实。
王菲所认为的那些不属实的情况,基本出自于姜岩姐姐的文章,而在出事后,姜岩的姐姐将所有追忆的文章都发表在“北飞的候鸟”这个网站上,大旗网也制作了一期专题,展示事件的进展,并对姜岩姐姐和一些网友的文章做了链接。
北飞的候鸟网站的代理人:“原告因为对婚姻不忠诚,导致妻子姜岩自杀,对上述事件进行陈述以及评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及人物的评价。”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上述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法院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管理员张乐奕、大旗网两被告,以披露王菲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分别判令两被告在各自网站的首页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 同时分别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和三千元。
另一被告天涯网在王菲起诉前将上述事件的相关文章及相应回复删除,已经履行了监管义务。鉴于互联网具有的广泛、迅速、即时、随意、互动等传播特点,天涯公司的这种事后删除行为符合相关规定,法院认为不构成侵权。(央视网 12月19日)
当法院的执行力遭遇“特殊主体”
改革开放30年,中国今非昔比。如果还有变化少的,或者是明知应改变而积重难返的,无疑就是最难改革的地方,也是下一步改革着力的方向。
人民法院的执行难就算这样一个问题。
近日,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在接受《人民法院报》采访时指出,十年前和十年后,“执行难”问题同样存在,但具体表现确实有一些新的变化。
问题的表现形式有了什么样的变化?为什么10年问题难破解?
“特殊主体”让法治很受伤
“国家强势部门等‘特殊主体’成执行难重点。”该负责人说
什么是特殊主体,谁是特殊主体?
据该负责人介绍,特殊主体包括军队、政府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些单位抵制执行,甚至法院执行人员连被执行人单位的门都进不去。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阻挠法院执行工作。
虽然我们也都知道这些特殊主体“特殊”在哪,可还是出乎很多人的意料,依他们的身份和地位本该是守法的模范呀!崇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社会感受到的岂止是尴尬!
先不说“失信于民,损害党和政府形象”这些大道理,欠债还钱是多么天经地义的事情,法治社会的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只不过也是履行应该履行的义务。
特殊主体为什么这么“牛”?《兰州晚报》的时评认为,因为他们手里掌握着近乎“至高无上”的特权。而在监管体系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强势部门意识形态中长期形成的那种“老子说了算”思想便成了“执行难”的铜墙铁壁。作者认为要解决强势部门“执行难”关键在于弱化他们手中的特权,建立社会诚信机制,完善权力监督机制。
《山西晚报》的时评则警告说,国家强势部门成执行难重点,是政府部门权力利益化的结果,严重偏离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长此下去,一个危害司法公正的既得利益集团就可能形成。
新药方的效力能有多大
在谈到“三十年中国法治的轨迹和曲线”时,著名法学家江平说,到2010年在立法方面、有法可依方面要得到解决。走了30年,至少有一步已经完善了,就是有法可依了,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需要不断改进。
为什么在中国很多判决当事人不自动履行,而在国外,法院判决基本上没有遇到履行方面的困难和阻力?
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分析有两大原因:以前执行工作主要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往前推进,效果不明显;没有形成一套制度和机制,让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的当事人付出包括法律、经济层面以及社会活动各个方面的代价。
因此,最高法下一步将采取一种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办、社会各界参与的体制来推进执行工作。同时,全国法院将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公安部身份证采集系统、国家质检总局机关的条码系统、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相连接,全面围剿“老赖”。最高法希望新闻媒体参与监督,并计划将难执行的案件公布于网络。
从最高法的表述上看,破解“特殊主体”的执行难仍然要依靠“特殊主体”本身,如果一些地方政府不编制专项预算来配合法院解决“执行难”,法院又能奈何呢?《东方早报》的时评不无忧虑,作者认为,强化司法权方能解决“特殊主体”执行难。
执行难,法院也难辞其咎
案件执行难,“特殊主体”当然要消除,但法院有没有责任呢?
比如,有没有定性不准、裁量不当、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定,这无疑是执行法律的先决条件。如果判决有瑕疵,强制执行反倒是南辕北辙的做法,因此,法院有必要重新核实所有难执行的案件。
中国在强制执行的制度设计上,同样不缺乏诸如拘留、扣押、查封等手段。为什么法院不依法行使呢?《东方早报》的评论指出,司法实践中,“特殊主体”干预执行的例子屡有听闻,但将拘留和司法追究加之于这些“特殊主体”身上的,还极少见过。当法院不敢依法执法而只能寻找外力来推进执行,这一“集中清理活动”的长远意义很可能要打折扣。
执行难的案件中,有的是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有的是确实没有能力的,前者无疑要加大执行的力度,后者怎么办呢?《华商报》的时评写道:看到每次“执行风暴”中收到的效果,当然是需要的,但恐怕更要看到“骨头案”能够形成而且越来越多,本身就预示着“执行风暴”不可能有摧枯拉朽的神奇功效。我们不能指望所有的欠债不还都能够得到解决,实在缺乏被执行能力的人,也不可能通过更加严厉的人身强制而增强被执行能力,何况偿还债务虽是责任,但欠缺偿债能力的人仍需获得人道的对待,毕竟能力不足不是罪。
(新华每日电讯 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