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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农村居民有望年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贫困农村居民有望于年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副部长李立国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表示,从现在31个省区市已经普遍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情况来看,把贫困农村居民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在今年年末有望实现。
儿童     全国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目标,就是要把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村居民全部纳入到最低生活保障之中来,稳定、持续、有效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年内要把农村低保资金发放到户,使贫困居民享受这项制度的成果,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发达地方和欠发达地方,是否有钱来搞农村低保,涉及到财政收入水平,更涉及到财政支出结构,关键是要把财政收入尽可能地向保证和改善基本民生倾斜。
    今年地方各级财政为农村低保和特困户投入预计将超过70亿元
    今年上半年,地方各级财政在农村低保和特困户救助上已经投入了35.6亿元。与去年的投入量对比,再加上下半年的预测,地方财政投入会超过70亿元,高于去年的投入数量。
    随着农村低保制度的完善和保障水平的逐步提高,中央财政对农村低保资金的补助性投入还会逐年提高。地方各级政府在农村低保制度建设上安排了同级和本辖区内的财政投入。
    今年中央财政安排的农村低保补助资金是30亿元,这笔资金最近将下达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去年已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24个省区市,在农村低保和特困户救助上已经投入了55.5亿元的资金。
    31个省区市已全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都已经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了2068万人。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十六大以来,一些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按照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陆续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都已经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了2068万人。
    党中央、国务院在去年12月召开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低保制度。
    我国“全民低保”进入“攻坚”阶段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正向着统筹城乡的方向发展,而且已经基本统筹起来,“全民低保”进入攻坚阶段。
    就制度的建立而言,我国“全民低保”从调查研究、探索实践、总结成功经验上升到制度安排,这个过程已经完成。
    今后的发展方向,即到2020年,要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相统一,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这也是向着逐步完善制度,逐步提高救助水平、保障水平的方向发展。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可申请低保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以申请低保,经过收入调查、核查和审批后享受农村低保。
    国务院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就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怎样来界定,就全国而言,主要是参照国家统计局每年年底公布的农村贫困线,2005年是683元,2006年是693元,主要是依据贫困线指导地方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新华网)

合肥农民工将享城里人待遇
    用人单位对招用的农民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子女入学与城镇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合肥市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专门出台文件,其中明确规定,今后在合肥打工的农民工,其子女入学、入户及社保等将全面享受该市城镇人的同等待遇。
    招用农民工不得“乱试用”
    今后该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要以现金发放,不得以实物相抵,更不得克扣、拖欠。用人单位调整职工工资水平和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时,不得把农民工排除在外。对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不得变相降低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招用农民工需确定试用期的,要严格执行试用期的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得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得先签订试用期合同,再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高危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过专门培训,接受考试考核,依法取得上岗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进城民工社保将有“保障”
    针对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问题,该市决定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然后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根据规定,今后该市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部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和缴费登记手续的,有关部门将依法督促其办理。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涉及支付长期待遇的,可选择一次性领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与此同时,该市还将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履行缴费义务,使农民工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同等待遇。对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返回原籍的,劳动保障部门将研究制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接转办法,对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将出台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接续办法,并按规定做好其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和接续,确保其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
    子女就读不得收借读费
    新规定明确赋予了农民工的城市人待遇,在政治权利上要求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
    今后政府将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并将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农民工子女在父母就业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与城镇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清理取消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的各项不合理收费,对在定点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一律不得收借读费。今后该市将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推进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凡在该市通过购买商品住宅房等取得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中父亲年龄在60周岁以上、母亲年龄在55周岁以上,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均可根据本人意愿登记为城镇户口。(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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