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分红正破题 国企红利收上来后怎么用?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起在中央本级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实行的时间、范围和步骤由各地政府决定。这意味着,今后政府将作为股东,对国有企业的利润提取分红。
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坚持的三项原则
一是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二是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三是分级编制、逐步实施。
这是人们期盼已久的好消息。
“谁投资,谁受益”,国有企业是国家投资的企业,国家作为股东有权利参与红利分配。然而自1994年以来,国有企业不再向国家上缴税后利润。国有股份归全民所有,最终的股东——广大百姓,10多年来也未曾受益。上缴红利,用之于国,用之于民,是国有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
在国家的大力扶持下,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国有企业已经度过最艰难的时期,除掉积弊沉疴,羽翼渐丰。不少企业经营出色,利润丰厚,完全有能力反哺为其脱胎换骨付出巨大成本的国家和百姓。数据显示,2006年中央企业实现利润达7700亿元,全国国有企业实现利润1.1万亿元,相当于全国税收总额的1/3,真是一笔不小的财富!
实施国企分红,有望增加国家财力,将资金运用到急需的地方。实施国企分红,还能够增强国有企业责任意识。不少垄断行业的国有大型企业,多年来在政策庇护下获得了超额利润。国家和人民作为股东与红利无缘,而这些企业员工收入却高得惊人,管理层年薪动辄成百上千万……坐拥巨大财富,改革创新动力也不甚充足。收缴红利,有助于提高这部分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也有助于缩减行业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国企红利收上来后怎么用?官方透露的方案是:支持实施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企业技术进步,补偿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和补充社会保障。也有专家大声疾呼,应该优先满足资金缺口巨大的民生需求,比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等,让百姓尽快分享国有资本增殖的果实。
国家的思路是“取自国企,用诸国企”。道理很简单,目前国有企业改革仍有许多难题待解,愈到最后,骨头愈硬。不少问题触及面宽、涉及利益层次深、配套性强。政府手里必须掌握一定的资金,调拨头寸,谋篇布局。充分利用国企分红,在国企框架内“以强扶弱,整体推进”,可以减轻国家在国企改革过程中的财政负担,节省困难企业的资金成本;加快提升国有经济的整体质量,夯实国民经济基础,从根本上为广大人民提供持续的利益源泉。
无论怎么用,当务之急,是制定一套操作性强、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红利管理方案”,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红利资金的收缴、使用程序,杜绝滥支乱用,让这笔钱成为“阳光下的财富”。(人民日报)
频遭反倾销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国际贸易摩擦?
世界贸易组织官方网站最新公布的反倾销半年报告显示,2006年下半年,中国仍然是最频繁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国家,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有36起。从1995年起我国已连续12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今年以来,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各国反倾销调查、制裁的事件仍旧频频发生:美国针对铜版纸、石蜡蜡烛、胶合板、木制卧室家具,巴基斯坦针对瓷砖,土耳其针对眼镜架,墨西哥针对锁具,南非针对门锁和门柄……
面对不断增加的贸易摩擦和抬高的贸易成本,全球产业结构转移的逐步深化,以及中国产业结构和出口结构的优化,出口企业如何适应国际贸易环境,解决国际贸易摩擦问题?
放弃低成本无序竞争
“目前我国外贸增长还属于粗放型增长方式,产品的质量和档次、企业环保安全责任意识都需要进一步提高。”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行业处处长窦爱东认为,企业的低价竞销行为所带来的行业秩序问题,加大了应对贸易摩擦的难度。
应该说,“中国制造”的核心竞争力是低成本。首先,人力成本低。在美国,打火机厂的工人月薪一般是三四千美元,而浙江某打火机厂的工人月薪仅为1000元人民币。其次,工厂建设和土地获得、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成本低,一些地方政府甚至不对“招商”企业提出环保要求,使之在短期内得以高速扩张。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处副研究员白明建议,国家应该把违规企业的成本提高。他说:“现在往往是企业的获利即期化,而违规成本则跨期化,如果对企业的措施也能即期与跨期结合起来,才能将企业行为与行业行为统一起来。”
相互联合积极应诉
近年来,出口企业的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对反倾销大案要案的申诉和应诉比较踊跃,但从整体上看,部分企业对于自身作为申诉和应诉主体的意识及其相关权利义务的认识都很不够。
据介绍,2005年中国家具行业也面临过一次反倾销调查。当时中国家具协会牵头,联合了台湾和香港地区的家具协会,同时得到行业龙头企业的鼎力支持,很快就把家具企业组织起来,最后取得了胜利。但到了2006年的第二次反倾销调查,由于当时拿钱来打官司的龙头企业都已经“上岸”,剩下的企业没有人出来牵头,只是“暂求自保”,许多企业选择了“赔偿和解”,这样就让剩下的诸多中小家具企业处于“任人要价”的被动局面,家具行业也因此陷入“困局”。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世界经济贸易研究处副研究员吕博表示,企业应该积极应诉,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必须应诉,企业可能有自身的难处。“所以我们要形成一个很好的机制,在每一个反倾销案件发生的时候,要充分研究,分析问题在哪里,应诉胜算是多少?应不应该应诉?这样我们就可以做到有备而打,打赢的概率也会加大。”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