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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须知

分类:回归10周年 日期:2007-10-15 10:14:08 点击数:12038

1、赴港定居
    内地居民如欲来港定居,须向有关内地公安机关申请单程通行证。现时单程通行证的每日配额是150个,而符合香港居留权资格的儿童及配偶会得到优先处理:
    1.每日配额中的60个是分配予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享有香港居留权任何年龄的儿童;
    2.30个配额是分配予长期分隔两地的配偶;
    3.其余非指定的60个配额则分配予下列申请单程通行证的人士:
    (1)不论年期分隔两地的配偶;
    (2)内地无依靠的儿童来港投靠亲属;
    (3)内地居民来港照顾无依靠的父母;
    (4)内地无依靠老人来港投靠亲属;
    (5)来港承继直系亲属产业的人士。

2、赴港居留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由2006年6月28日起实施。内地居民如欲根据这项计划申请来港居留,应填写申请表格ID(C)981(中文版本)或ID(E)981(英文版本)。详情请参阅《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申请须知》[ID(C)982(中文版本)或ID(E)982(英文版本)]。
    受养人随同来港
    内地居民如根据有关计划或安排获准来港工作或修读香港大专院校所举办的全日制课程或根据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其配偶及十八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可以“受养人”身份申请来港居住。获准在本地就读人士的受养人,除非得到入境事务处处长的许可,否则不可在本港从事雇佣工作。如申请人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工作,其受养人应填写申请表格ID(C)962(中文版本)或ID(E)962(英文版本)。其它受养人应填写申请表格ID(C)936(中文版本)或ID(E)936(英文版本)。受养人的来港申请书可与申请人的申请书一并递交,或在申请人抵港后才递交。除申请人的配偶及十八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可以“受养人”身份申请来港外,申请人的其它受养人的申请,概不受理。详情请参阅受养人来港的入境政策。

3、经港过境
    经香港过境往来另一国家或地区的中国护照持有人,可于每次入境时获准在港逗留七天而毋须事先取得进入许可,但他们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包括持有前往目的地的有效入境证件及经确认事先已预订前往海外的续程车/船/机票。

4、赴港就读
    1.关于来港就读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规定,可获考虑批准:
    a.申请人已获一所根据《教育条例》(第279章)或《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私立学校取录(除大专院校外,来港就读公立或资助学校的申请不会获得批准);
    b.申请人为:
    (1)年龄5岁8个月至11岁,申请入读小学;
    (2)年龄20岁以下,申请入读中学;
    c.申请人持有学校的取录信,证明已获取录修读某项课程。
    2.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a.在内地及台湾的中国居民;
    b.在1979年1月14日以后定居澳门的前内地中国居民;
    c.阿富汗、亚尔巴尼亚、柬埔寨、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然而,内地居民、澳门居民以及台湾的中国居民,可申请来港修读:
    a.本地经评审的全日制专上课程;
    b.为期不多于一年的全日制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换生课程。
    此外:
    a.申请人(内地居民除外)可申请修读经本地评审的兼读研究院修课课程;
    b.内地居民可申请修读在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开办的经评审的兼读研究院修课课程;
    c.内地居民亦可申请,在内地老师陪同下,来港修读经教育及人力统筹局批准为期不多于两星期的中学交换生课程。请参阅来港就读的入境政策详情。
    3.以学生身分提出申请的人士必须提名一位本地人士作为保证人,而该保证人须同意签署承诺书,承诺会负责该学生的生活费及住宿。此外,保证人亦须负责在有需要时把该学生送返其原居地。为此,本处在处理学生申请时,会要求保证人提交其经济状况和住宿证明。
    申请人如不足18岁,其父亲或母亲必须授权保证人或在港亲友作为申请人在港监护人,并提交由父/母亲及在港监护人双方签署的同意书。
    4.根据这项安排获准来港在本港颁授学位的院校修读全日制学士学位或研究生课程的人士,如欲携同配偶及十八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亦可提出申请。请参阅下文第38至42段。
    如院校或学生因任何理由在课程届满前终止有关课程,院校须在课程终止后七个工作天内,以书面形式将课程终止的日期通知入境事务处处长。院校并须向入境事务处处长提供“终止修读课程通知书”。

5、赴港受训
    1.关于来港受训一段有限期间(不超过12个月)以便学习申请人国家所缺乏的特别技能和知识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规定,可获优先考虑:
    a.申请人来港的真正目的并无疑问,而提供培训的公司亦真正为申请人提供培训;
    b.受训人员与提供培训的公司(保证人)已签署合约;
    c.保证人书面保证会负担申请人在港期间的生活费及在约满后把申请人送返原居地,并保证受训人员会在保证人的处所接受培训直至协定的受训期完结为止,然后返回原居地;
    d.保证人是一所著名的公司,并有能力提供拟议的培训;
    e.可列出理由证明培训课程的拟议时间及内容合理。
    2.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a.内地的中国居民(总部设于香港、信誉良好的跨国公司的内地雇员及业务伙伴除外);
    b.阿富汗、亚尔巴尼亚、柬埔寨、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3.根据这项安排获准入境的人士,如欲携同配偶及十八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亦可提出申请。

6、赴港工作
    因公来港工作的人员
    内地因公派往驻港国营或合资企业/机构工作的人员,应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或获授权的省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领工作签注。
    输入劳工
    内地工人如欲透过“输入劳工计划”来港工作,其申请必须经由已获得原则性批准输入劳工的雇主递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由受聘人直接递交的申请,概不受理。有关详情,请参阅劳工处出版的《如何根据补充劳工计划输入劳工申请简介》小册子。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由2003年7月15日起实施,以取代现有的“输入优秀人才计划”和“输入内地专业人才计划”。内地居民(受聘人)如欲根据这项计划来港工作,应填写申请表格ID(C)961(中文版本)或ID(E)961(英文版本)。所有申请必须由受聘人的雇主提出,而有关雇主必须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由受聘人直接递交的申请,恕不受理。正以访客身份在港逗留的内地人士,不得以递交了“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书为理由,要求延长在港逗留的期限。申请如获批准,入境事务处会签发来港工作进入许可标签,由在港的雇主领取后转交受聘人。受聘人必须向备存其户口登记记录的公安局办事处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适当的赴港签注。详情请参阅《输入内地人才计划》小册子[ID(C)959]。
    在香港院校取得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的内地毕业生
    下列内地学生,如在港觅得工作,可申请回港就业。
    1.1990年或以后在本港教资会资助的院校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
    2.获批准于2005/2006学年或以后就读于非教资会资助院校并取得经本地评审的全日制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
    申请人应填写ID(C)936(中文版本)或ID(E)936(英文版本)。详情可阅有关的资料单张ID(C)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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