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共享工程
公共电子阅览室
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
古籍保护中心
 回归10周年
 回归10周年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馆藏资源 >> 特色馆藏old >> 回归10周年 >> 回归10周年

香港概貌

分类:回归10周年 日期:2007-10-15 10:04:17 点击数:16191

1、香港简介
    地理位置
    在中国广东省南部珠江口的东面,与西边的澳门隔江相对61公里,北距广州130公里、上海1200公里。香港海港为世界三大良港之一。经纬度:东经114°15′,北纬22°15′。
    历史
    香港原为一渔村,属新安县(即今深圳市宝安区)管辖,后因鸦片战争,香港本岛于1842年及九龙于1860年相继割让给英国。香港英国后来又于1898年“租借”得深圳河以南今称作“新界”的大片土地及岛屿,总面积比原先的割让地大近十倍。1984年中英两国政府协定,香港于1997年7月1日归回中国,成为特别行政区。
    名称和面积
    香港有三大部分,即香港岛(约78平方公里);九龙半岛(约50平方公里);新界(约968平方公里),总面积约1095平方公里。土地面积:1,104.04平方公里,管辖总面积:2,755.03平方公里,水域率:59.9%。
    气候
    属亚热带气候,夏天炎热且潮湿,温度约在26-30℃之间;冬天凉爽而干燥,但很少会降至5℃以下,空气质量则较差。5月至9月间多雨,有时雨势颇大。夏秋之间,时有台风吹袭。
    人口及语言
    居民700多万,绝大多数为华人,主要说广州话(粤语),但英语很流行,说潮语和其他方言的人也不少。新界土著居民很多说客家话。近年普通话甚流行,一般机关和机构也鼓励应用。
    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在1997年7月1日成立。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香港特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并且实行港人治港。除防务和外交事务,香港特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基本法》
    《基本法》是香港特区的宪制性文件。《基本法》以法律的形式,订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和在香港特区实行的各项制度。此外,《基本法》亦订明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经济和社会制度;香港特区处理对外事务的方法;以及《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规则。
    法律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的法律制度牢牢建基于法治及司法独立的精神。《基本法》为香港特区订下宪制框架。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特区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为依归,并由多条本地法例作补充,与中国内地的制度截然不同。
    香港特区的法律
    香港特区目前实施的法律包括:(1)《基本法》;(2)《基本法》附件三载列的全国性法律;(3)1997年7月1日之前的原有法律,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采纳为香港特区的法律;(4)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与防务、外交及其它在香港特区自治范围以外的事务有关的全国性法律,可以由香港特区公布或自行立法,在香港施行。目前有11条全国性法律适用于香港特区。
    司法机关
    香港法律奉行司法独立的原则,司法人员在执行司法职责时完全不受政府的行政和立法机关影响。
    香港的法院现有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分为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土地审裁处、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和淫亵物品审裁处。
    律政司
    律政司由五个专责法律工作的科别组成。主管律政司的律政司司长是行政会议的成员,亦是香港特区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并负有对本港所有罪案进行检控的最终责任。

2、廉政公署
    香港廉政公署以致力打击贪污而闻名,可谓誉满全球;廉署成立于1974年2月15日,其成立被认为是肃贪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香港廉政公署是根据《廉政公署条例》而成立的,并不隶属于政府公务员架构,而廉政专员则直接向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负责。根据《基本法》,廉政公署全权独立处理香港一切反贪污的工作。
    廉政公署的工作主要分为3个部分,即调查、预防和教育,而这3项任务又分别由3个专责部门负责执行,即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行政工作则由行政总部负责。截至去年底,廉政公署编制共设有1325个职位。
    廉政公署的工作,由4个独立咨询委员会严密监察,其成员来自社会知名人士,并由非官方人士出任主席。在制定任何有关香港贪污问题的政策时,廉政公署均听取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如有市民对廉政公署或该署人员感到不满,独立的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便会审查有关投诉、监察处理投诉的工作,并建议廉政专员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

3、驻港部队
    根据中英两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收回香港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驻港部队    1990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派驻军队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据此,中国人民解放军于1993年初开始组建驻香港部队。
    1996年1月2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公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组建完成。1996年12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为驻香港部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各项活动规定了法律准则。
    1997年7月1日零时,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进驻香港。
    驻香港部队是一支具有光荣传统的部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陆、海、空三军精锐之师编成,主要组成有步兵旅、海军舰艇大队和航空兵团,总兵力将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需要而定,但不超过多年来驻香港英军的规模。
    在这支部队中,有井岗山时期的红军团、长征中的大渡河连、击毙日军“名将之花”阿部规秀的功臣炮连等,构成了驻港部队陆军的中坚,他们使用的各种轻武器、装甲输送车等是中国陆军最精良的装备。以木船打军舰的“海上英雄艇”、用小艇击沉大舰的“海上先锋艇”是驻港海军的骄傲,他们装备的导弹护卫艇、巡逻艇、登陆艇和运输船,是依据香港海上防务的需要而设计建造的。被誉为“天降神兵”的航空兵团,装备着中国生产的现代化水准很高的直升机。
    驻香港部队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驻香港部队的职责:防备和抵抗侵略,保卫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安全;担负防卫勤务;管理军事设施;承办有关的涉外军事事宜等,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驻军人员除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要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关闭] [打印]
网站地图|馆长信箱|联系我们
安徽省图书馆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8、IE10及以上、谷歌、火狐、360极速模式、搜狗高速模式浏览器,分辨率1024*768浏览
本站点击量:98292765
设计制作:安徽华博胜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