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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综述

分类:背景综述 日期:2013-12-16 15:57:31 点击数:7152

廉政概述             

背景
    “廉政”一词最早出现在《晏子春秋·问下四》:廉政而长久,其行何也?其反义词为”腐败“。现在所说的“廉政”主要指政府工作人员在履行其职能时不以权谋私,办事公正廉洁。
含义
    社会腐败之风,固然与某些政府官员的思想、道德和作风有关。然而,如果腐败之风屡禁不止,愈反愈烈,这就与制度高度相关了。“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文选》293页)。实际上,当前的腐败主要是制度性腐败。腐败现象的产生主要根源于制度缺陷,即市场经济转型期的制度缺陷。因此,科学地探索腐败现象的深层次问题,分析其现实基础和社会根源,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从而采取相应的制度化对策,才能收到切实有效的成果。
探源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政府的职能模式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正向宏观调控转变。特别是价格“双轨制”的取消,为减少和消除“官倒”、“寻租”等腐败现象提供了重要条件。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还存在很多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之处。由于政府职能转变滞后,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度或失当,不仅制约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影响着民主政治建设,更成为腐败现象泛滥的制度性原因。对于政府干预职能与腐败之间的内在联系,西方经济学中的寻租理论进行了非常深刻的剖析。
    在现代社会中更为常见、更为高级的寻租方式就是利用行政、法律的手段来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寻租活动在掌握政治权力的人和拥有财富的人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一方用政治权力换取金钱,另一方则用金钱换取政治权力以谋求更大私利,这是经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行为的异化表现。政府官员在寻租活动的过程中不仅仅是扮演一个被动的、被利用的角色,而往往是主动地去进行“政治创租”和“抽租”。政治创租是指政府官员利用行政干预的方法来增加私人企业的利润,人为创造租,诱使私人企业向他们进贡作为得到这种租的条件;抽租是指政府官员故意提出某项会使私人企业利益受损的政策作为威胁,迫使私人企业割舍一部分既得利益与政府官员分享。
    寻租活动与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紧密相关。没有政府的过度干预,没有这一干预所提供的特殊垄断地位,租金便无从寻求。适当的政府干预能为市场经济创造公平的竞争条件,防止某些集团形成垄断,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然而,当政府的干预造成市场扭曲,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仅为某些利益集团提供优惠待遇时,这种干预就是过度干预。从逻辑上看,政府的过度干预造成市场扭曲,市场扭曲产生经济租金,租金的存在就必然出现寻租活动,腐败由此产生。政府过度干预程度愈大,市场扭曲就愈显著,经济租金就愈高,寻租活动愈呈现恶性循环的趋势。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变严重滞后,政府体制现代化改革尚未完成,还存在着许多过度干预经济的误区。这些过度干预为寻租活动提供合法性,许多寻租者也很方便地从政府政策和制度规定中找到合法寻租的依据。这就是当今中国社会腐败产生的现实经济基础,也是腐败愈演愈烈的制度性原因。
现象
    “跑部钱进”——由于职能转变滞后,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仍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进行直接干预。目前,各级政府经济职能部门还掌握着许多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稀缺资源,诸如投融资等许多经济制度仍然实行行政审批,市场化程度不足,市场在经济运行、资源配置中所起的作用受到很大的制约。据有关学者对我国劳动力、资金、生产、价格等市场化程度的分析,再考虑到政府对经济活动直接干预的因素,我国经济的总体市场化程度不会超过35%。这样,能够分配生产要素、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就成为有些利益主体买通的对象。
    “官商结合”——一些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利用政治权力和自行制定的优惠政策介入市场,破坏市场竞争原则,恶化企业经营环境。一是一些党政机关借转换机制为名,搞“翻牌公司”,依附行政职权,硬性摊派和推销。二是一些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开办公司,利用权力和关系进行经营活动,倒买倒卖,甚至还集结力量垄断市场。三是有些已经“下海”的党政干部,依靠原有关系进行“官倒”。四是一些政府官员打着加强企业的旗号,到处兼任企业实际职务或名誉职务,使行政权力直接进入经济领域。五是一些集体、个体和私营企业想方设法挂靠党政机关,利用党政部门的权力和名义作为保护伞。六是垄断行业如邮电、铁路、电力、公用事业等单位的一些人员利用行业特权吃拿卡要,搞行业不正之风。
    “经济特权”——这是指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而法律未能限制的经济特许权。它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不同部门之间的自由流动以获取既得利益。一是行业经营限制,只允许少数企业垄断经营某些行业,不允许其他企业自由进入和参与竞争,获得垄断利润,形成特殊利益集团。二是控制进口配额和进口批件、实行外贸专营,官商得利。三是政府对某些地区和集团的优惠政策。众所周知,优惠政策不是一纸空文,而是具有很高的含金量,这相当于为某地方或某行业提供了一种垄断。
    “政企不分”——我国的经济体制至今仍具有很强的过渡性色彩,国有企业与政府管理部门藕断丝连。有些政府官员利用对企业的控制权大捞特捞、谋取私利,目前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的消极腐败现象大都与企业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其主要形式有:一是利用各种名目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加重企业负担。二是利用掌握的计划、项目、贷款、紧俏原材料、进出口许可证、土地划拨与批租等权力,进行吃拿卡要,占用企业钱物,甚至索贿受贿。还有的将私人消费到企业报销。三是工商、税收、治安、环保等行政执法部门的一些人利用执法权对企业横加干预,逼企业就范。
    “国资流失”——经营自主权下放后,由于政府没有及时转变管理方式,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致使国有企业经营者个人的权力同时也在无限制地扩张。一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趁法律和制度不完善之机,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攫取公有资财,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诸侯经济”——由于政府职能转变滞后,缺乏健全的法制和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一些地方政府及部门为了自身经济利益和所谓“政绩”,大搞保护主义,成为腐败现象的保护伞。
    strong>“机构臃肿”——由此造成部门林立、政出多门、职能交叉,相互扯皮、行政效率低下;机构重叠,层次过多,脱离基层,疏远群众,产生严重的官僚主义;铺张浪费、攀比豪华消费等。
危害
权力滥用
    它使权力不再服从于公众的利益,而是效命于金钱,蜕变成为掌权者谋取个人私利的得力工具,从而使权力的本质有了根本改变,权力逐步被私有化、商品化、资本化。在这种情势下,升官和发财之间便有了内在的因果联系。于是掌权者为攫取更多的物质利益而拼命地积攒权力,尽量使自己的官职越来越高,权力越来越大,即进行着类似资本积累的“权力积累”。在野者则视入仕为官是发家致富的捷径,纷纷盯住政治这块肥肉,挖空心思,投机钻营,为谋一官半职,不惜一切代价。“官本位”自然就成为整个社会的政治文化主流。
资源浪费
    在寻租时,人们为了获取个人利益,往往不是通过扩大生产、降低成本的方式来增加利润。而是把大量的人、财、物力用于争取政府的种种优惠上,如获取政府的垄断许可、平价物资、低息贷款、减免税收和无偿投资等。从经济学的观点看,这些活动都耗费了大量稀缺的社会资源,降低了全社会的经济福利。
社会损失
    政府官员愈是拖延办事,对企业和个人所造成的潜在损失愈大。企业和个人为了避免更大损失,就需支付更多的租金给政府官员,以促使他们尽快办理。这样,政府官员在日常工作中往往不是致力于提高工作效率,而是绞尽脑汁拖延办事,给企业和个人施加压力,迫使他们主动进贡。另一方面,由于凡有权参与审批的政府机关和官员都可从中得到好处,于是只要沾着一点皮毛,相干不相干的机关和官员便争取挤入,遍设关卡,迫使办事的企业或个人付出更多的疏通成本。更为严重的是,腐败活动使竞争性市场难以建立起来,从而给社会资源配置造成潜在的效率损失。
分配不公
    腐败并不创造财富,而是对既有的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是社会财富的转移支付。租金的存在,使得部分掌握权力或与权力有某种机缘的人能够凭借特殊权力取得租金,在短时期内暴富。

政府合法性丧失
    腐败是政府的掘墓人。人类政治生活史表明,无论哪种社会,也无论哪种政府,只要听任腐败泛滥,必将导致政府合法性丧失殆尽,最终导致政府的垮台。在中国,今后最有可能中断改革和现代化进程的危险因素就是腐败。
                                                                                                        (百度百科网)

《廉政准则》出台背景和过程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是在1997年3月中央印发的《廉政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1993年8月至1997年1月,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要求,针对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先后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重申和提出了“31个不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8个不准”。这些要求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于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在更高的层次上纳入规范化的轨道,在总结这些“不准”执行情况的基础上,中央制定了《廉政准则(试行)》。
    《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13年来,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发展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廉政准则(试行)》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一是全面吸收中央和中央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新要求的需要。《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以后,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中央和中央纪委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又先后对党政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99项要求,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23项要求。经过逐一对比分析,这些要求中有65项属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廉政准则作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基础性法规,应当将这些新要求吸纳进来。同时,将目前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新要求整合到廉政准则中,也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掌握和贯彻执行。
    二是吸收借鉴实践经验的需要。《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方面积极探索,出台了一批制度规定。这些规定中包含着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过修订工作加以吸收,上升为全党遵循的廉政要求。为此,修订工作中收集整理了205件规范性文件,提炼出一些可以借鉴的经验。
    三是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衔接的需要。13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等一批重要法规相继出台。通过修订,可以使廉政准则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地衔接。
    四是地方和部门普遍反映,《廉政准则(试行)》的实施与监督部分比较单薄,需要加以充实和完善,以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因此,中央批准的中央纪委向党的十七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都明确提出,修订《廉政准则(试行)》。
    2007年初,中央纪委着手开展修订工作。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修订送审稿。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召开后,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会精神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修订送审稿,先后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原则同意后,呈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并原则同意,最后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月18日,中央正式印发《廉政准则》。
    《廉政准则》在充实完善廉政行为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实施与监督,贯彻体现《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要求,在处理好廉政准则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系的基础上,注意吸收能够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监督制度和措施,使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等工作更好地结合起来。在条款设计和文字表述方面,注重把握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正确处理从严要求与现实可行性关系,力求使具体条文清晰、简练、管用。
                                                                                        (《吉林日报》    201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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