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公共文化服务制度与模式
分类:国际经验 日期:2011-12-24 10:02:23 点击数:12831
世界各国由于历史、国情、政治制度和公共管理哲学的差异,形成了不同的公共服务制度与模式。作为社会整体公共服务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国公共文化服务亦形成了不同的模式,主要可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以法国、日本等为代表的“中央集权”或可称“政府主导”模式。这种模式中,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均设有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但有的是垂直领导关系(如法国),有的则不是(如日本)。各级政府文化部门对文艺团体进行有限的资助并提供比较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种是以美国、德国等为代表的“市场分散”或可称“民间主导式”模式。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没有正规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对文化的投入主要通过各类通常被称为“国家艺术理事会”的准行政机构进行分配。政府主要以政策法规营造良好文化生态,鼓励各类文化团体或机构自我生存。公共文化服务大量由非政府组织(NGO)或非营利机构(NPO)开展。
第三种是以英国、澳大利亚等为代表的政府与民间共建的“分权化”模式。政府以“一臂之距 ”(西方国家在中央政府文化行政系统之外建立起相对自主的、半官方的、专业的文化艺术基金管理组织,置于国会和中央政府的监督下,通过独立分配国家文化基金的方式执行国家的文化政策。这种间接管理和分配文化经费的做法,被称为“一臂之距”)与民间“建立伙伴关系”,进行文化资源的分配、文化事务的管理和文化服务的提供。
总的来说,按照政府在文化管理中的作用来看,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公共文化事务的管理又可以分为“强调控型”和“弱调控型 ”两大类型。“强调控型”以法国、日本等国为代表,其特点是政府运用法律、经济、行政乃至国家指导计划等各种手段,以很强的综合调控力度,影响社会文化生活。“弱调控型”以美国为代表,其特点是政府基本采取自由放任的政策,只在某些领域进行有限的干预,政府意志除国家文化主权、文化安全等领域外,对社会文化生活的影响较弱。 (《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