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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须经群众公议

分类:地方快览 日期:2011-12-25 08:55:21 点击数:10023

  近日,在安徽省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召开的一次群众公议会上,群众公议团对一起行政处罚案件提出的公议意见被采纳。自今年6月合肥市在市级46个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中全面推行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以来,这样的群众公议会每周都召开。合肥市在落实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实践中开创性地在行政处罚中增加群众公议环节,开创了群众参与行政处罚工作的先河。
  合肥市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群众公议试水于去年年初,并在市城管、卫生局、建委、环保局4个部门率先试点。该市规定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将案件卷宗材料及处罚的初步意见提交群众公议团,由群众公开评议,并形成公议意见,作为处理行政案件的重要依据;未经群众公议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原则上不得作出处罚决定。
  在试点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合肥市决定自今年6月起在市级46个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中推进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41家单位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全部提交群众公议;案件较多的市公安局、交通局、城市管理局、工商局、烟草专卖局5家单位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按照相关要求实行群众公议,但每年实行群众公议的案件不得少于总数的5%至15%之间。
    为了保证群众公议的群众性和公正性,合肥市组建由200多名群众组成的公议团,每次召开案件公议会议,随机选取5至9人组成个案的公议团现场进行评议。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处理决定与群众公议意见不一致的,还须于10个工作日内向群众公议团成员书面说明,同时将处罚决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法制日报》201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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