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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译名:Anhui Province Society for Library Science,缩写:APSLS。
第二条 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省图书馆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学术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安徽省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图书馆学会的团体会员,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动员图书馆工作者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创新服务方式,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使图书馆成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地。
第四条 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术研究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省内外图书馆界的联系与合作,不断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二)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职业培训工作;
(三)传播推广先进技术、图书馆学科研成果;
(四)开展行业调研,探讨行业的发展规划,为发展安徽省图书馆事业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政府经济、文化建设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五)倡导全民阅读,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为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学习型社会发挥作用;
(六)密切与高校和市、县图书馆学会的联系与协作,发挥学会的整体社会效益;
(七)尊重会员的劳动和创造,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八)承接公共图书馆评估、人才培训等政府委托或转移职能;
(九)承担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科研、交流、咨询。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学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在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图书资料专业或相近专业相关知识技能;
(五)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
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学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学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学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学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代收中图学会个人会费50%作为管理和信息维护费用;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7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